惠博普:第二届董事会2015年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2015-03-21
证券代码:002554 证券简称:惠博普 公告编号:HBP2015-009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015 年
第二次会议于 2015 年 3 月 9 日以书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通知,并于 2015
年 3 月 19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 17 号金澳国际大厦 12 层会议室以现场和
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9 名,实到董事 9 名。会议由
董事长黄松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
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表决通过
了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
更换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公司的内部控制,黄松先生决定辞去公司
总经理职务,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白明垠先生(简
历附后)为公司总经理,其任职期限为自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聘任之日起至第二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日止。
本议案内容详见《关于更换总经理的公告》,刊登在 2015 年 3 月 21 日公司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
更换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因个人发展原因,钱意清先生决定辞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经公司总经理提
名,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同意聘任郑玲女士(简历附后)为公司
财务总监,其任职期限为自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聘任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日止。
本议案内容详见《关于更换财务总监的公告》,刊登在 2015 年 3 月 21 日公
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
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经公司总经理提名,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同意聘任金岗先生
(简历附后)为公司副总经理,其任职期限为自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聘任之日起至
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日止。
本议案内容详见《关于公司副总经理辞职及聘任副总经理的公告》,刊登在
2015 年 3 月 21 日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白明垠先生:中国国籍,1965 年出生,研究生学历,机械工程高级工程师;
1990 年至 1998 年在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勘察设计研究院测试中心工作,
担任主任工程师等职;1998 年 10 月起历任北京华油惠博普科技有限公司(本公
司前身)董事、副总经理;自 2009 年 9 月本公司成立至今,担任公司董事、副
总经理。
白明垠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5,805 万股,与黄松、潘峰、肖荣共同作为公司的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未受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
一百四十七条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郑玲女士:中国国籍,1959 年出生,财务管理研究生学历,高级国际财务
管理师,曾就职于中国石油大港油田信息中心,2000 年 8 月起到北京华油惠博
普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前身)工作,2009 年 9 月至 2014 年 4 月担任本公司财
务总监;2014 年 5 月至今,担任本公司董事。
郑玲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132.8906 万股,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金岗先生:中国国籍,1961 年出生,高级工商管理硕士,1996 年至 1999
年在中油燃料油公司工作;2000 年至 2014 年在北京中加诚信管道技术有限公司
工作,担任总经理等职;现任潍坊凯特工业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董事。
金岗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
联关系;未受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
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