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博普:第二届董事会2015年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2015-03-21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华油惠博普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华油
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
审阅相关材料,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总经理辞职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1、经核查,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公司的内部控制,黄松先生
决定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其辞职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
2、黄松先生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后,仍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提
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以及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务;
3、黄松先生的辞职事宜不会影响公司相关工作的正常进行,不会对公司发
展造成不利影响。我们同意黄松先生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
二、《关于更换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1、经审查白明垠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一
百四十七条规定等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
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尚未解除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等有关高管任职资格的规定;
2、聘任总经理的提名、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聘任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和公司利
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白明垠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聘
任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日止。
三、《关于更换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1、经审查郑玲女士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一百
四十七条规定等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
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尚未解除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等有关高管任职资格的规定;
2、聘任财务总监的提名、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聘任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和公司
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郑玲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聘
任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日止。
四、《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1、经审查金岗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一百
四十七条规定等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
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尚未解除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等有关高管任职资格的规定;
2、聘任副总经理的提名、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聘任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和公司
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金岗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聘
任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日止。
独立董事:胡文瑞、刘力、李悦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