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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惠博普:关于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2015-04-08  

						证券代码:002554         证券简称:惠博普          公告编号:HBP2015-016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一、合同签署情况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4 年 11 月 6 日披
露了《关于重大经营合同中标的公告》(公告编号:HBP2014-059),公司收到
KERNEU LIMITED(以下简称“KERNEU”)发来的中标通知书,确认公司为哈
萨克斯坦阿特劳普拉文油田石油伴生气脱硫设备建设项目的中标单位。2014 年 4
月 7 日,公司收到与 KERNEU 签订的脱硫项目《供货合同》及全部附件,合同
金额为 22,176,000 美元(约合人民币 1.36 亿元)。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1、基本情况

    (1)交易对方:KERNEU LIMITED

    (2)公司地址:哈萨克斯坦阿拉木图地区卡坡沙岗市第 5 小区 36 号大厦
15 室。

    (3)主营业务:供水系统、发电设施等能源行业的工程建设。

    2、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与 KERNEU 未发生类似较大的业务往来。

    3、履约能力分析

    KERNEU 成立于 2003 年,主要业务为在哈萨克斯坦从事供水系统、发电设
施以及电力光纤等能源行业的工程建设,在哈萨克斯坦能源建设领域持续提供高
质量和现代化的服务,通过不断扩大业务领域和市场确保其稳定向前发展,公司
认为 KERNEU 具备履约能力。

    4、公司与交易对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三、合同主要内容

       买方:KERNEU LIMITED

       卖方: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合同标的:卖方应生产并转交至买方配套撬装伴生气综合处理装置和成
组配套的辅助生产及工程支持装置,工艺过程自动化装置(高低液位)控制器的
软件(软件-驱动器),用于控制器编程及接通的通讯电缆,以及编制供货范围内
的基础设计文件,根据技术任务书在免费期限内提供所供设备的安装指导及调试
服务。

    2、合同金额:22,176,000 美元(约合人民币 1.36 亿元)。

    3、合同生效条件: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付款方式: 预付款为合同总金额的 30%;剩下部分为合同总金额的 70%
依据合同履行情况按供货计划分期支付。

       5、供货计划:第一批次于 2015 年 10 月 30 日前完成 DAP(目的地交货)
交付;第二批次于 2015 年 12 月 5 日前完成 DAP 交付;第三批次于 2015 年 12
月 20 日前完成 DAP 交付。

       6、质保期:设备全部供货后的 36 个月和完成调试运行工作时起的 24 个月,
以先到为准。

       7、适用法律:任何适用于本合同的哈萨克斯坦国家政府管理机构的强制性
的法律、规则、章程、法典、法规、命令、批准、许可、证书、指令、标准和说
明。

    8、争议解决:任何由于违反、终止和合同无效引出的争议、纠纷及索赔可
通过谈判的方式解决。如争议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按照联合国基于的相应法规,
将争议案件提交给斯德哥尔摩国际仲裁院进行审理。

    国际仲裁院审理时,应该遵照合同的准则及条件。如果双方争议的内容在合
同中未予规定,则应按照双方缔约国批准的国际法中的标准进行判决。
    9、双方责任:

    (1)双方按照哈萨克斯坦现行法律和合同规定责任,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
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负责。

    (2)在双方签订设备验收交接单前,卖方对设备及附加文件的完整性负全
责,合同规定的条件除外。

    (3)按照合同规定,设备逾期供货,在买方要求下,卖方需向买方支付罚
金,针对逾期供货,逾期一天,罚金额度为设备批次金额的 0.01%,但是总共不
超过这批设备金额的 10%。逾期供货,罚金总额在此情况下不超出合同总额的
10%。

    (4)按照合同规定,设备逾期付款,在卖方要求下,买方向卖方支付罚金,
针对逾期支付货款,逾期一天,罚款额度为未付金额的 0.01%,但是总额不超应
当支付金额的 10%。

    (5)如果卖方在签订合同后拒绝提供设备,其原因与买方不适当的履行合
同义务不相关,那么卖方则须向买方返还所有合同金额,并且自收到买方要求之
日起的 5 个银行工作日内向买方支付合同总额的 5%的罚金。

    (6)卖方应承担由于完成工作给买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买方的财产损
失、其他人提出的财产损害赔偿要求。

    (7)卖方须向买方就未经批准中断服务,对工作开展产生的实际损失进行
赔偿。

    (8)如果提供的服务质量不当,那么卖方须支付给买方罚金,罚金金额为
质量不当的工作金额的 10%,须自行支付并补偿损失,不增加双方协商的金额,
保质按时提供完服务。

    (9)支付违约金(罚款)不会免除卖方自己按合同应尽的所有义务,由于
卖方不遵守合同条件导致买方蒙受损失,那么买方的损失(实际损失、收益下降)
也要求卖方进行赔偿。除此之外,买方有权就合同设备逾期供货及/或者逾期服
务而蒙受的损失要求进行赔偿。

   四、合同审议程序
    该合同无需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也不需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五、合同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公司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资金、人员、技术和产能均能够保证合同的顺利
履行。本次合同金额为 22,176,000 美元(约合人民币 1.36 亿元),占公司 2013
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的 14.30%,占公司 2014 年度未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的
9.87%。本次合同的履行将对公司开拓潜力巨大的中亚市场带来积极影响,对公
司 2015 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对公司业务、经营的独立性不会产生影
响。

       六、风险提示

    1、本次合同金额是以美元计价,随着美元汇率的波动,对合同收入会产生
一定的影响;

    2、公司如果不能按约提供产品,将对合同的履行造成一定的影响,公司如
出现违约,将面临赔偿违约金的风险;

    3、国际政治、经济环境的重大变化可能对合同执行产生影响。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合同履行情况。

    特此公告。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