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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惠博普: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2015-04-10  

						证券代码:002554       证券简称:惠博普          公告编号:HBP2015-018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
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
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对象承诺

   黄松、白明垠、潘峰、肖荣、孙河生、王毅刚、王全、张海汀、李雪承诺:

    本人作为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博普”)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现郑重承诺:

    本人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所认购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上
市交易或以任何方式转让。

    本次发行结束后,本人因惠博普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也应
遵守前述规定。

    如果中国证监会及/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本
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本人认购的股份根据上述解除锁定后的转让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办理。

    三、保荐机构声明与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声明与承
诺:
    (一)保荐机构在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保荐书中作出如下承诺
    1、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发行
上市的规定;

       2、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
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
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荐机构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
责,对发行人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荐机构保证上市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荐机构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保荐机构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采取的监管措施。

       此外,保荐机构承诺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自本次非公开发行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
信息披露等义务,并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
定,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二)保荐机构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作出如下声明

    本保荐机构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发行人律师声明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律师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声明:本所及签字律
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
告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律师对发行人
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
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审计机构声明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
明: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确认
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
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财务报告
等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所引用内容
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验资机构声明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验资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
明: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确认
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
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验资
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所引用内
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