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博普: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5-04-10
证券代码:002554 证券简称:惠博普 公告编号:HBP2015-019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55 号文《关于核准华油惠博
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0,000,000 股,
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9.6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80,800,000.00 元,扣
除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6,865,000.00 元 后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573,935,000.00 元。以上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已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于 2015 年 3 月 30 日进行了审验,并出具“瑞华验资[2015]第
16010001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本公
司连同本次发行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与北
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棵松支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五棵松支行”)共同签
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已在北京银行五棵松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账号为 20000002708300004025005,截止 2015 年 3 月 30 日,专户余额
为 57,480_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本公司补充经营所需流动资金,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
二、本公司和北京银行五棵松支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金公司作为本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金公司应当依据《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
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和北
京银行五棵松支行应当配合中金公司的调查与查询。中金公司每季度对本公司
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本公司授权中金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陈泉泉 、杨帆 可以在北京
银行五棵松支行营业时间内随时到北京银行五棵松支行查询、复印本公司专户
的资料;北京银行五棵松支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北京银行五棵松支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金公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北京银行五棵松支行查询
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北京银行五棵松支行按月(每月 20 日之前)向本公司出具对账单,
并抄送中金公司。北京银行五棵松支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本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北京银行五棵松
支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金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金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金公司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北京银行五棵松支行,同时按本协议
的要求向本公司、北京银行五棵松支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北京银行五棵松支行因过错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金公司出具对账单或
向中金公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金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
本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本公司、北京银行五棵松支行、中金公司三方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
出完毕且中金公司督导期结束后(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失效。
特此公告。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