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华油惠 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55 号)核准,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博普”、“发行人”或“公司”) 非公开发行 6,000 万股 A 股人民币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已完成。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保荐机构”)作为本次 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认为惠博普申请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 特推荐其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基本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CHINA OIL HBP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 股票上市地: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惠博普 股票代码: 002554.SZ 法定代表人: 黄松 董事会秘书: 张中炜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 17 号 11 层 1212 联系方式: 010-82809807 工程设计(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有效期至 2016 年 1 月 20 日);专业承 业务范围: 包;油气资源投资;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开 1 发、转让、咨询、服务;销售开发后的产品、机械电器设备、计算机 及外围设备、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建 筑材料、办公设备。 (二)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发行人已披露的 2011 年度、2012 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 限责任公司审计,并出具了利安达审字[2012]第 1088 号、利安达审字[2013]第 1068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13 年度财务报告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瑞华审字[2014]第 16010001 号标准无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4 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及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4.9.30 2013.12.31 2012.12.31 2011.12.31 资产总额 230,244.78 187,113.09 157,307.92 133,008.70 负债总额 86,197.94 50,810.63 33,972.53 16,845.17 股东权益 144,046.83 136,302.46 123,335.39 116,163.53 少数股东权益 6,793.93 5,374.25 742.25 -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4 年 1-9 月 2013 年 2012 年 2011 年 营业收入 91,883.65 95,138.06 51,001.58 40,396.99 营业成本 68,207.61 68,777.60 30,498.88 22,984.38 营业利润 11,894.81 7,134.88 11,060.22 10,351.52 利润总额 12,040.47 14,147.15 11,375.93 10,402.85 净利润 9,802.93 11,862.18 9,602.70 9,189.10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4 年 1-9 月 2013 年 2012 年 2011 年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081.69 -4,542.34 8,209.90 -780.76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3,624.38 -35,596.04 -20,290.96 -19,232.19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0,939.31 14,452.32 682.94 76,427.42 2 4、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 2014 年 1-9 月 2013 年 2012 年 2011 年 流动比率 1.74 2.18 3.08 6.47 速动比率 1.56 1.94 2.83 6.03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报表)(%) 34.93% 20.20% 17.50% 12.14%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 37.44% 27.16% 21.60% 12.66%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2.27 2.41 1.78 1.97 存货周转率(次) 6.65 6.75 3.84 3.95 每股净资产(元) 3.01 2.87 2.69 2.55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元) 0.09 -0.10 0.18 -0.02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0.03 -0.56 -0.25 1.2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基本 0.19 0.23 0.21 0.20 每股收益(元) 稀释 0.19 0.23 0.21 0.2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全面摊薄 6.21% 7.87% 7.81% 7.91% 净资产收益率(%) 加权平均 6.34% 8.12% 8.03% 9.2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基本 0.18 0.17 0.20 0.20 每股收益(元) 稀释 0.18 0.17 0.20 0.2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全面摊薄 6.13% 5.84% 7.59% 7.88% 净资产收益率(%) 加权平均 6.26% 6.03% 7.81% 9.21% 注:每股收益等指标与上市公司历次年度报告可能存在差异系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以前年度调整所致, 前述指标按照发行前股份数量进行测算,若非完整会计年度,周转率指标年化处理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发行人的总股本为 455,625,000 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完 成后发行人总股本为 515,625,000 股。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比例为 11.64%。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3、发行方式:本次非公开发行采用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 行。 4、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公司股东黄松、白明垠、潘峰、肖荣、孙河生、 王毅刚、李雪、张海汀、王全共 9 名自然人,其中黄松、白明垠、潘峰、肖荣作 3 为一致行动人,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股份。 5、发行股数: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为 6,000 万股,具体如下: 序号 认购人 认购数量(万股) 1 黄松 1,769 2 白明垠 1,342 3 潘峰 1,048 4 肖荣 912 5 孙河生 299 6 王毅刚 192 7 李雪 100 8 张海汀 169 9 王全 169 6、定价基准日: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 2014 年 7 月 1 日。 7、发行价格:9.68 元/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日前,公司尚未发布 2014 年利润分配及权益分派方案。公 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2014 年 7 月 1 日)至发行期首日期间无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不存在对发行价格进行除权除息调整的 情形。 8、发行股份的限售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 让。 9、滚存利润分配安排: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前公司的滚存利润由本次非公 开发行完成后新老股东共享。 10、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 11、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决议有效期: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决议的有效期 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12 、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募 集 资 金 :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580,800,000.00 元 ;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6,865,000.00 元 后 ,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573,935,000.00 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5 年 3 月 30 日 对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瑞 华验字[2015]16010001 号)。 13、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发行人发行前总股本为 455,625,000 股,本次非公开发行 60,000,000 股,本 次非公开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单位:股 类别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 变动数 本次非公开发行后 总股本 455,625,000 60,000,000 515,625,00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258,265,667 0 258,265,667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197,359,333 60,000,000 257,359,333 其中:境内法人持股 其中:境内自然人持股 197,359,333 60,000,000 257,359,333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14 年修订)》关于上市条件的规定。 三、保荐机构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保荐机构未发现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 荐职责的情形: 1、中金公司自身及中金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合计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超过百分之七的情况; 5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中金公司及 中金公司下属子公司股份的情况; 3、中金公司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 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4、中金公司第一大股东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汇 金”,持有中金公司 43.35%股权),而中央汇金为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中 央汇金合称“中金公司上级股东单位”)的全资子公司。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 公开信息资料显示,中金公司上级股东单位与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重要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持股的情况,中金公司上级股东单位与发行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之间亦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融资的情况; 5、中金公司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中金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公正地履行保荐职责。 四、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保荐机构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发行上市的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 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 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 6、保证上市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此外,保荐机构承诺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自本次非公开发行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 息披露等义务,并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 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五、保荐机构对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 事 项 安 排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 1 个完整会计 (一)持续督导事项 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已有的防止控股股东、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 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善防止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 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上述制度 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已有的防止高管人员利 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管人 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 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上述制度 利益的内控制度 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公司章程》、《关联交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 易决策制度》等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履行有 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 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 2、督导发行人及时向保荐机构通报将进行的重大关联交易情 表意见 况,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1、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 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 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 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 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 露义务; 交的其他文件 2、在发行人发生须进行信息披露的事件后,审阅信息披露文 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7 事 项 安 排 1、督导发行人执行已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度, 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专用性;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 2、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储存、投资项目的实施等 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 承诺事项; 等承诺事项 3、如发行人拟变更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等承诺事项,保荐机 构要求发行人通知或咨询保荐机构,并督导其履行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 1、督导发行人执行已制定的《对外担保制度》等制度,规范 对外担保行为;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 2、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3、如发行人拟为他人提供担保,保荐机构要求发行人通知或 咨询保荐机构,并督导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指派保荐代表人或其他保荐机构工作人员或保荐机构聘请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 的第三方机构列席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 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 对上述会议的召开议程或会议议题发表独立的专业意见; 他主要约定 2、指派保荐代表人或保荐机构其他工作人员或聘请的第三方 机构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实地专项核查。 1、发行人已在保荐协议中承诺全力支持、配合保荐机构做好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 持续督导工作,及时、全面提供保荐机构开展保荐工作、发表 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 独立意见所需的文件和资料; 的相关约定 2、发行人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并督促其协 助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做好保荐工作。 (四)其他安排 无 六、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保荐代表人:陈泉泉、杨帆 联系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邮 编:100004 电 话:(010)6505 1166 传 真:(010)6505 1156 8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 八、保荐机构意见及声明 惠博普申请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实施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惠博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 件。中金公司愿意推荐惠博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请予批准。 9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保荐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陈泉泉 保荐代表人: 杨帆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