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博普:第二届董事会2015年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2015-04-17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华油惠博普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华油
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
审阅相关材料,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 号)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14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止,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
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
担保的情况。
2、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为 11,425 万元人民币,实际担
保金额为 11,059.6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 201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净资产的 7.68%,其中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金额为 7,009.6 万元;无逾期
对外担保情况。
3、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
二、《关于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审议了《关于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后发表独立意
见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利润分配
预案,并请董事会将上述预案提请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201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201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审议,并核查相关情
况后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
的执行。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
行情况,公司内部控制是有效的。
四、《关于续聘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续聘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审议,
并核查相关情况后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经核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为公司出具的各项专
业报告客观、公正,同意继续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五、《关于制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2015 年度)的议案》的独立董事
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审议了《关于制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2015 年度)的
议案》后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1、符合目前的市场水平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比较切实、公允。
2、实行绩效考核有利于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长
远发展。
六、《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董事
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审议了《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并对其进行核查后认为:
公司募集资金 2014 年度的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七、《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1、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条件,具有独立性和履
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2、未发现独立董事候选人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
3、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名唐炜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
提交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解除张海汀、孙河生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程序符合《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解聘程序
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解除张海汀、孙河
生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九、《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 年-2017 年)的议案》的独立董事
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 年-2017 年)》符合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
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有效地保证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况。
我们同意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 年-2017 年)》提交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胡文瑞、刘力、李悦
二一五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