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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惠博普: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年-2017年)2015-04-17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 年-2017 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等有关规定,为完善和健全华油惠博普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
资者,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 年-2017 年)》(以下简
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董事会立足于企业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公司盈利能力、
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对于投资回报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
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和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公司
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增强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
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一)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注重对股东稳定、合理的回报;公司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总额,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制定和修改过程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
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
   (四)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本规划的具体内容
   1、未来三年,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根据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
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
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注重对股东稳定、合理
的回报;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总额,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
   2、未来三年,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适用本款
规定。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累计
支出预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累计
支出预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3、未来三年,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
股本规模不匹配、每股净资产偏高,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本规划的周期和相关决策程序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
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
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计划。
   2、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总经理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
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
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切实保障股东的利益。
   (3)公司因前述“公司的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规定的情况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而未能按照规定比例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未按照规定比例进行现
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
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实施和变更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本章程规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时,董事会应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并由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如
有)发表意见。董事会重新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后方可执行;股东大会应当采用现场
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为中小股东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
提供便利。
    六、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