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54 证券简称:惠博普 公告编号:HBP2015-028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 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 5、7、9、10 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的通知: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17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 潮网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3、表决方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开时间和日期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5 月 7 日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5 月 6 日-2015 年 5 月 7 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 年 5 月 7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5 月 6 日下午 15:00 至 5 月 7 日下午 15:00。 5、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 17 号金澳国际大厦写字楼 12 层 会议室。 6、主持人:黄松先生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参加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17 人,代表股份 208,086,58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515,625,000 股的 40.3562%。其中: 1、现场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10 人,代表股 份 207,811,98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515,625,000 股的 40.3029%;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7 人,代 表股份 274,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515,625,000 股的 0.0533%;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11 人,拥有及代表的股 份为 6,633,17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515,625,000 股的 1.2864%。 现场会议由董事长黄松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亲自出 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与网络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 下: 1、审议《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 207,891,9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65%;反对票 95,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7%;弃权票 99,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8%。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 207,891,9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65%;反对票 95,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7%;弃权票 99,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8%。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 207,891,9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65%;反对票 95,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7%;弃权票 99,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8%。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201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 207,891,9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65%;反对票 95,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7%;弃权票 99,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8%。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关于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207,891,9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65%;反对票 186,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94%;弃权票 8,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6,438,5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663%;反对票 18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041%;弃权票 8,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97%。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201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票 207,891,9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65%;反对票 95,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7%;弃权票 99,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8%。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关于续聘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207,891,9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65%;反对票 95,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7%;弃权票 99,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6,438,5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663%;反对票 9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37%;弃权票 9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00%。 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207,891,9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65%;反对票 95,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7%;弃权票 99,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8%。 表决结果:通过。 9、审议《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207,891,9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65%;反对票 95,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7%;弃权票 99,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6,438,5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663%;反对票 9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37%;弃权票 9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00%。 表决结果:通过。 10、审议《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 年-2017 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207,891,9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65%;反对票 95,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7%;弃权票 99,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6,438,5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663%;反对票 9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37%;弃权票 9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00%。 表决结果:通过。 11、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207,891,9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65%;反对票 95,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7%;弃权票 99,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8%。 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进行了述职,并向股东大会提交了《2014 年度独立 董事述职报告》。该报告对 2014 年度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会议、发表独立意见、日 常工作及保护投资者权益等履职情况进行了报告,《201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 告》全文于 2015 年 4 月 17 日刊载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上 (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宗爱华、王韶华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