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博普: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核查意见2015-07-04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事项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华油惠博
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博普”或“公司”)非公开发行的持续督导机构,根
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有关规定,就惠博普之全资子公司为其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
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五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其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
司北京华油科思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油科思”)为其参股公司山西国强天然
气输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国强”)向中国民生银行太原分行申请的 3,000 万元综合
授信,按出资比例,提供 450 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 2 年。
由于山西国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需要经过股东大会批准。
本次担保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 11,275 万元人民币,占 2014 年
末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 7.82%;其中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 1,200 万美元(约合
7,375 万元人民币),占 2014 年末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 5.12%。本次担保完成后,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 11,725 万元人民币,占 2014 年末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
8.14%。公司没有逾期担保事项和担保诉讼。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山西国强天然气输配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大楼 109A 室
3、法定代表人:郭峰
4、注册资本:3,529.41 万元
5、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6、经营范围:天然气管网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天然气研究;天然气灶具及相关
仪器、仪表、设备的销售;工程设备的租赁。
7、与公司关系:参股公司
8、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山西燃气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1800 51%
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200 34%
北京华油科思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529.41 15%
9、主要财务数据:
经审计,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山西国强总资产 127,981,129.69 元,负债总额
120,005,137.61 元 ( 其 中 : 银 行 贷 款 总 额 为 102,500,000.00 元 , 流 动 负 债 总 额 为
32,505,137.61 元),净资产 7,975,992.08 元,2014 年实现营业收入 88,825,387.46 元,利
润总额-16,556,464.39 元,净利润-16,556,464.39 元。
截至 2015 年 5 月 31 日,山西国强总资产 132,617,234.59 元,负债总额 120,450,228.09
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为 100,000,000.00 元,流动负债总额为 35,450,228.09 元),净资
产 12,167,006.50 元,2015 年 1-5 月实现营业收入 42,410,297.72 元,利润总额 3,970,476.42
元,净利润 3,970,476.42 元(未经审计)。
2015 年 5 月 31 日,山西国强资产负债率为 90.83%。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华油科思对山西国强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 450 万元人民币,
担保期限为 2 年。
山西国强的其他股东按其持股比例为山西国强提供相应的担保,山西国强对华油科
思提供反担保。
华油科思目前尚未签订上述担保合同,上述核定担保额度仅为公司预计的最高担保
额度,该额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核定的担保额度内,
公司将不再就具体发生的担保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如有新增或变更的情况
除外);并将根据担保的实施情况在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在相关协议签署前,授权华油
科思总经理根据金融机构的要求在担保的额度范围内调整担保方式并签署担保文件。
四、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
本次对外担保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5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事前认
可并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本次对外担保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了该项对外担保的公司董事会的议案、决议等资料;核查了独立董事
意见、山西国强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及工商档案等相关资料;对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发
表意见如下:
1、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根据《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对外担保还需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2、保荐机构对本次对外担保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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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泉泉 杨帆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