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博普: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5-07-21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5)第 237 号
致: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
会议于 2015 年 7 月 20 日下午 2:00 在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 17 号金澳国际大厦
写字楼 12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
司聘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 2015 年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
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并现场审查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监督了投票和计票过程。
北京总部 上海分所 深圳分所 成都分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金茂大厦4403-4406室 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写字楼3401 中海国际中心B座10层
邮编:100032 邮编:200120 邮编:518038 邮编:610041
电话:010-5776-3888 电话:021-5879-7066 电话:0755-8255-0700 电话:028-6510-5777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股东大会规则》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
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综上,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7 月 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五次会议,决定召
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媒体公告了《会议通知》,该《会议
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
对象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7
月 20 日下午 2:00 在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 17 号金澳国际大厦写字楼 12 层公
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黄松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7 月 20 日上午 9:
30-11:30、下午 1: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
为 2015 年 7 月 19 日下午 3:00 至 2015 年 7 月 20 日下午 3: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2
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9 人,共计持有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16,624,662 股。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网络表决结
果显示,参加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0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 0 股。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参与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9 人,共计持
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16,624,66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0121%。其中持股 5%
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不含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0,096,57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836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参会股东
的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计票以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的表决结果为依据。
3
经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其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216,624,66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30,096,579
股,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见证律师:_____________
张 剡
_____________
王 娟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100032
2015 年 7 月 20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