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博普:监事会关于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2015-12-22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华油惠
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15 年 11 月 24 日公告了《关
于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具体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鉴于原 306 名激励对象中,有 3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限制
性股票。经过调整后,公司此次激励对象人数由 306 名变更为 274 名,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数量仍为 2,000 万股。
监事会对上述调整及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
见如下:
1、上述人员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和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决议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2、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3、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的情形:
(1)最近 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4、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仍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除潘景华女士外,激励对象中无其他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激励对象均未同时参加两
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潘峰先生的近亲属潘景华女士作为激励对象,
其所获授权益与其职务相匹配,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