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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惠博普: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16-05-06  

						证券代码:002554          证券简称:惠博普              公告编号:HBP2016-025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
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 5、7 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的通知: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
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2016 年 4 月 23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日报》和巨潮网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关于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2、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3、表决方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开时间和日期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5 月 5 日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5 月 4 日-2016 年 5 月 5 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 5 月 5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5 月
4 日下午 15:00 至 5 月 5 日下午 15:00。
    5、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 17 号金澳国际大厦写字楼 12 层
会议室。
    6、主持人:白明垠先生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参加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17 人,代表股份
153,865,80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535,625,000 股的 28.7264%。其中:
    1、现场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7 人,代表股份
147,075,67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535,625,000 股的 27.4587%;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10 人,
代表股份 6,790,12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535,625,000 股的 1.2677%;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12 人,拥有及代表的股
份为 12,984,12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535,625,000 股的 2.4241%。
    现场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推选董事白明垠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和监事亲
自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与网络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
下:
    1、审议《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 153,863,4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4%;反对票 2,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 153,863,4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4%;反对票 2,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 153,863,4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4%;反对票 2,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201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 153,863,4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4%;反对票 2,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153,863,4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4%;反对票 2,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12,981,7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5%;反对票 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5%;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票 153,863,4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4%;反对票 2,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153,863,4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4%;反对票 2,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12,981,7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5%;反对票 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5%;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
    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153,863,4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4%;反对票 2,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9、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153,863,4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4%;反对票 2,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10、审议《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153,863,4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4%;反对票 2,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进行了述职,并向股东大会提交了《2015 年度独立
董事述职报告》。该报告对 2015 年度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会议、发表独立意见、日
常工作及保护投资者权益等履职情况进行了报告,《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
告》全文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刊载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上
(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张剡、候实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