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华油惠博普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华油 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 审阅公司《关于接受股东财务资助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接受股东现金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事项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 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关于接受股东财务资 助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六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刘力、李悦、唐炜 二一六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