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华油惠博普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华油 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 审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六次会议的《关于接受股东财务资助的议案》,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关联交易体现了公司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支持,保障了公司发展战略 的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回避了对此议案 的表决,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该项关联交易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独立董事:刘力、李悦、唐炜 二一六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