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博普:第二届董事会2016年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2016-06-18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华油惠博普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华油
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
审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七次会议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议
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我们认为,公司依据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拟收购资产的审计评
估情况修订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预案和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和预案切实可行,
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的要求,有利于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将为公司及全体
股东创造更多的价值。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部分募集资金将用于收购安东油田服务DMCC公
司40%股权。本次收购将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公司的整体经营规模,实现规模经济
效益,增强公司盈利能力,提升公司经营业绩,为公司股东带来良好的投资回报。
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募集资金
的合理运用将给公司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和综合
竞争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本次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本次评估机
构的选聘程序合规,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与资产占有方及有关当事人没有现实
或将来预期的利害关系,评估机构具有充分的独立性。评估机构本次评估假设的
前提均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规定进行,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
合理。根据评估方法的适用性及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及市
场法对标的资产价值进行了评估,最终确定以收益法得到的评估结果作为对交易
标的之最终评估结果,本次评估机构所选评估方法恰当。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
关性一致,重要评估参数取值合理,交易定价公允,评估定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
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4、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
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有关规定,对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事宜对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我们认为,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
股票对即期回报影响的分析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5、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未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
行相关事项的董事会会议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力、李悦、唐炜
二一六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