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博普:第三届董事会2016年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2016-12-02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华油惠博普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华油
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
审阅相关材料,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投资安东油田服务集团股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通过对资金来源情况进行核实,我们确定公司拟进行风险投资的资金为
公司自有资金;
2、公司不处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本次董事会审议
该议案之日前十二个月内公司亦不存在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
资金和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情况;
3、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良好,在保证资金流动性
和安全性的前提下,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上述风险投资,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
收益水平并增强公司盈利能力,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4、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且公司制定了切实有效的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及其他内控措施,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投资风险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风险投资事项,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股东为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关联交易体现了公司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支持,保障了公司发展战略
的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回避了对此议案
的表决,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该项关联交易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其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符合《公司法》、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符合推进项目建设需要,有利于公司未来发展;华油科思按照出资
比例提供担保,山西国强将同时向华油科思提供反担保;山西国强除为本公司的
参股公司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不存在因关联方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我们认
为,本次担保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唐炜、李悦、罗炜
二一六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