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博普: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2016-12-02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华油惠博
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博普”或“公司”)非公开发行的持续督导机构,根
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有关规定,就公司股东黄松、白明垠、肖荣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股权
质押担保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支持公司的发展,缓解因收购等重大投资对公司经营性资金的影响,公司股东黄
松、白明垠、肖荣拟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具体担保数
额由公司根据资金使用计划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协议为准,担保有效期限为两年,免于支
付担保费用。上述股东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银行借款总金额合计不超过
人民币 2 亿元,银行借款金额在总额度内可于有效期内循环使用。
黄松、白明垠、潘峰、肖荣为一致行动人,共同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
认可,并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出席会议的关联董事黄松、白明垠、肖
荣已在审议本事项的董事会上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本次交易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关联股东黄松、白明垠、潘峰、肖荣放弃
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
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一)黄松
1963 年出生,本科学历,给排水高级工程师,为公司多项专利的发明人,曾获中国
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科技进步一等奖;1981 年至 1986 年分别在河南油田钻井公司、采油工
艺研究所工作,任技术员;1986 年至 1998 年在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勘察设计研
究院工作,先后担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职;1998 年 10 月起历任北京华油惠博普科技
有限公司(公司的前身,以下简称“惠博普有限”)董事长、总经理;2009 年 9 月至 2015
年 3 月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职务,2015 年 3 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
截至本意见出具日,黄松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8,863.2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7.61%。
(二)白明垠
1965 年出生,研究生学历,机械工程高级工程师;1990 年至 1998 年在中国石化集
团河南石油勘探局勘察设计研究院测试中心工作,担任主任工程师等职;1998 年 10 月起
历任惠博普有限董事、副总经理;2009 年 9 月至 2015 年 3 月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职
务,2015 年 3 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截至本意见出具日,白明垠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2,040.5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1.24%。
(三)肖荣
1963 年出生,本科学历,油气集输高级工程师;1981 年至 1989 年在河南油田设计
院工作,1989 年至 2001 年 1 月在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勘察设计研究院工作,先
后担任工艺室主任、院副总工程师、院长助理等职;2001 年 7 月起历任惠博普有限董事、
副总经理;自 2009 年 9 月公司成立至今,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截至本意见出具日,肖荣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9,718.8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9.07%。
三、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定价策略
为支持公司的发展,缓解因收购等重大投资对公司经营性资金的影响,公司股东黄
松、白明垠、肖荣拟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具体担保数
额由公司根据资金使用计划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协议为准,担保有效期限为两年,免于支
付担保费用。上述股东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银行借款总金额合计不超过
人民币 2 亿元,银行借款金额在总额度内可于有效期内循环使用。
四、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6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事前认
可并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本次担保事项需要经过股东大会批准。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股东黄松、白明垠、肖荣为公司申请银行借款提供股权质押担保,体现了股东
对公司发展的支持,符合公司利益,有利于公司发展战略的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了该项关联交易的公司董事会的议案、决议等资料;核查了独立董事
意见等相关资料;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股东黄松、白明垠、潘峰、肖荣为一致行动人,共同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
实际控制人。黄松、白明垠、肖荣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股权质押担保
是为了支持公司的发展,缓解因收购等重大投资对公司经营性资金的影响,符合公司利
益,有利于公司发展战略的实施,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相违背的情况。
2、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了明确同意意
见,本次交易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保荐机构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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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泉泉 陈 雷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