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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惠博普: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16-12-20  

						证券代码:002554             证券简称:惠博普         公告编号:HBP2016-098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
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的通知: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
于 2016 年 12 月 2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网刊登
了《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3、表决方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开时间和日期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12 月 19 日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12 月 18 日-2016 年 12 月 19 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 12 月
19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12
月 18 日下午 15:00 至 12 月 19 日下午 15:00。
       5、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 17 号金澳国际写字楼 12 层会议
室。
       6、主持人:黄松先生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参加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17 人,代表股份
496,664,03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3630%。其中:
    1、现场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10 人,代表股
份 468,628,83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7460%;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7 人,代
表股份 28,035,19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171%;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10 人,拥有及代表的股
份为 57,443,40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623%。
    现场会议由董事长黄松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亲自出
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与网络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
下:
    (一)《关于投资安东油田服务集团股份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95,664,0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798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56,443,4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8.2592%;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999,9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1.7408%。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95,664,03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798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56,443,4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8.2592%;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999,9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1.7408%。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股东为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黄松、白明垠、肖荣、潘峰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89,439,034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8.8943%;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
权 999,999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105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56,443,4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8.2592%;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999,9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1.7408%。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其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95,664,03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798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56,443,4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的 98.2592%;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0.0000%;弃权 999,9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740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张剡、任一鸣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五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