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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惠博普: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9-03-29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9)第 102 号




               致: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3 月 28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 17 号金澳国际大厦写字楼
               12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
               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修订)》及《华
               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 2019 年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等本所律师
               认为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北京总部                   上海分所                     深圳分所                     成都分所                    香港分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2号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   香港中环干诺道 168-20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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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100032               邮编:200120                 邮编:518026                 邮编:610041                邮编:999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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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
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 2019 年 3 月 12 日召开第四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2019 年 3 月 13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媒体公告了《召开股东大会
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
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3 月 28 日 15 点在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 17 号金澳国际写字楼 12 层公司会议室
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黄松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3 月 28 日交
易时间,即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3 月 27 日 15:00,结束时间为 2019 年 3 月 28 日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8 名,共计持有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70,049,579 股。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网络表决结
果显示,参加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9 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 96,300 股。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参与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7 名,共计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70,145,87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5669%。其中中小
投资者(或股东代理人)1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0,204,812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0.953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与会股东
的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计票以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的表决结果为依据。

    经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一)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70,138,779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1%;反对 7,1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
弃权 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197,7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4%;反对 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 《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1、 发行规模

    作为特别决议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370,138,779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1%;反对 7,1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19%;弃权 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197,7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4%;反对 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 发行对象和发行方式

    作为特别决议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370,138,779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1%;反对 7,1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19%;弃权 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197,7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4%;反对 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 债券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

    作为特别决议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370,138,779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1%;反对 7,1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19%;弃权 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197,7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4%;反对 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4、 债券期限及品种

    作为特别决议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370,138,779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1%;反对 7,1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19%;弃权 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197,7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4%;反对 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5、 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

    作为特别决议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370,136,079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4%;反对 9,8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26%;弃权 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195,0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40%;反对 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6、 募集资金用途

    作为特别决议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370,138,779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1%;反对 7,1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19%;弃权 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197,7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4%;反对 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7、 还本付息方式
    作为特别决议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370,138,779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1%;反对 7,1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19%;弃权 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197,7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4%;反对 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8、 担保或增信方式

    作为特别决议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370,136,079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4%;反对 9,8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26%;弃权 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195,0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40%;反对 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表决结果:通过。

   9、 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

    作为特别决议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370,138,779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1%;反对 7,1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19%;弃权 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197,7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4%;反对 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0、 承销方式及挂牌转让安排

    作为特别决议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370,138,779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1%;反对 7,1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19%;弃权 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197,7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4%;反对 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1、 偿债保障措施

    作为特别决议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370,138,779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1%;反对 7,1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19%;弃权 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197,7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4%;反对 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2、 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

       作为特别决议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370,138,779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1%;反对 7,1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19%;弃权 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197,7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4%;反对 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 370,138,779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1%;反对 7,1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
弃权 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197,7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4%;反对 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 《关于投资入股保利协鑫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暨风险投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70,145,879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204,8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平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张剡




                                                      _______________

                                                       张树礼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 100032




                                                   2019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