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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惠博普: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9-10-31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9)第 541 号




致: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10 月 30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 17 号金澳国际大厦
写字楼 12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修
订)》及《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
人资格、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 2019 年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等本

所律师认为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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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
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 2019 年 10 月 14 日召开第二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2019 年 10 月 15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媒体公告了《召开
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
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10 月 30 日 14 点在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 17 号金澳国际写字楼 12 层公司会
议室召开,由公司副董事长黄松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10 月
30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10 月 29 日 15:00 至 2019 年 10 月 30 日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6 名,共计持有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76,220,554 股。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网络表
决结果显示,参加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28 名,共计持有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5,814,700 股。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参与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34 名,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82,035,25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6772%。其中
中小投资者(或股东代理人)2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6,998,912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0.653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
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与会

股东的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计
票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的表决结果为依据。

    经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一) 《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关联股东长沙水业集团有限公司、黄松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表
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同意 157,696,653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95%;反对 1,400,8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3
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598,1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9855%;反对 1,40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14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 《关于为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关联股东长沙水业集团有限公司、黄松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表

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同意 157,394,653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297%;反对 1,702,8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296,1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6705%;反对 1,70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29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 《关于审议确认最近三年及一期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关联股东长沙水业集团有限公司、黄松、白明垠、肖荣、张中炜
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同意 5,593,112 股,占出

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9140%;反对 1,405,800 股,占
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86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593,1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4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9140%;反对 1,40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86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 《关于授权董事长签署综合授信业务合同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80,345,5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577%;反对 1,689,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2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309,2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8577%;反对 1,68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142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5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王娟




                                                      _______________

                                                        王铮铮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 100032




                                                  2019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