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博普: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五次会议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0-05-25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五次会议
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五次会
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中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阅,在充分了解相关
信息的基础上,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等相关事项的事前认意见
1、公司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中小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2、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修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
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
行,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没有损害公司
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3、公司董事会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编制的《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
行业特点、公司现状以及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该预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且公司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符
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经审阅《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
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
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可行性。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
用符合相关政策以及未来公司发展战略,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
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实现持续稳定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方补充签署的《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与长沙水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
协议》定价公允,条款设置合理合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根据上述协议约定,长沙水业将承诺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
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规定的可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条件,董事会提请股东
大会同意长沙水业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的情形。
6、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其交易定价方式合理、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7、公司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
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
司出具的《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及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
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综上,我们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相关议案及关联交易事项等相
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五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向控股股东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控股股东长沙水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水业集团”)拟为公司向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一亿元综合授信提供担保,同时拟为公司向平安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一亿元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本次融资事项公司及公司下属
全资子公司需要为长沙水业集团提供相应反担保,公司每年按实际担保金额的百
分之一向担保方长沙水业集团支付担保费。
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开、公平、合理的,符合本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五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崔松鹤、宋东升、章凯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