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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惠博普: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20-06-10  

						证券代码:002554          证券简称:惠博普            公告编号:HBP2020-048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
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一项议案需要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的通知: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5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网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3、表决方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开时间和日期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6 月 9 日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6 月 9 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 年 6 月 9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6 月
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5、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 17 号金澳国际大厦写字楼 12 层
公司会议室。
    6、主持人:副董事长黄松先生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参加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28 人,代表股份
386,130,27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070,810,000 股的 36.0596%。其中:
    1、现场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6 人,代表股份
376,220,55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070,810,000 股的 35.1342%;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22 人,
代表股份 9,909,71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070,810,000 股的 0.9254%;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23 人,拥有及代表的股
份为 11,093,93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070,810,000 股的 1.0360%。
    现场会议由副董事长黄松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和监事亲自出席了会议,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与网络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
下:
    (一)《关于向控股股东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长沙水业集团有限公司、黄松回避表决。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53,319,153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3.9499%;反对 9,873,319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05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220,6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025%;反对 9,873,3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997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贷款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76,288,5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7.4512%;反对 9,841,7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548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张剡、王铮铮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