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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惠博普:独立董事关于非公开发行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措施的有效性的独立意见2020-07-28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非公开发行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措
                      施的有效性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证监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及《华
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们作为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的独立
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
争措施的有效性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长沙水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水业”)及其控股
股东长沙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城投”)、长沙城投
控股股东之长沙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城发”)及上述各方所控
制的其他企业,存在部分与上市公司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业务的情况,主
要为,第一,在环境工程及服务业务方面,长沙水业所控制的长沙市排水有限责
任公司、长沙城投新港水处理有限公司、长沙城发所控制的湖南先导洋湖再生水
有限公司与上市公司在污水处理方面存在同类业务;第二,在油气资源开发及利
用业务方面,长沙城投控制的长沙城投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长沙城通能源有限公
司、长沙城投新中石化能源有限公司、湖南长燃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弋阳长燃燃
气有限公司、津市长燃燃气有限公司、湘阴长燃中阳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华容长
燃燃气有限公司、上高县顺民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岳阳长燃燃气有限公司、长
沙长燃先导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汨罗长燃燃气有限公司,与上市公司在加气
站、天然气运营、天然气投资、天然气销售、燃气储运等方面存在相同或相近业
务。
    长沙水业在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并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时,上述同业竞争
情况已经存在,并非为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而新增的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业务。
为尽快解决、避免同业竞争的情形,一方面,上市公司已制订了处置与城市燃气、
天然气运营业务相关资产的计划,并出具针对未来业务的整合计划及措施的承诺;
另一方面,长沙水业、长沙城投、长沙城发均出具《关于解决和避免同业竞争的
承诺函》。
    参照证监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独立董事认
为:上市公司针对同业竞争情形所制定的资产处置计划与公开承诺,时限明确,
相应措施具有有效性、可行性;长沙水业、长沙城投、长沙城发针对同业竞争情
形所做出的公开承诺,时限明确,相应措施具有有效性、可行性。上述措施和承
诺的履行能够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崔松鹤、宋东升、章凯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