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博普: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2021-04-28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五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华油惠博普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华油
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就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
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
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为公司审计的过程中,坚持独立
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
意见,按时完成了公司的年报审计工作,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责任,能够满足
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内控鉴证工作的要求。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中兴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崔松鹤、宋东升、章凯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