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博普: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21-12-25
证券代码:002554 证券简称:惠博普 公告编号:HBP2021-090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
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一、二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的通知: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7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网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3、表决方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开时间和日期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12 月 24 日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12 月 24 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 年 12 月
24 日上午 9:15—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2
月 2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5、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 17 号金澳国际大厦写字楼 12 层
公司会议室。
6、主持人:副董事长黄松先生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参加情况
参 加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东 及 股 东 授 权 委托 代 表 人 共 28 人, 代 表 股 份
676,359,48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346,857,772 股的 50.2176%。其中:
1、现场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8 人,代表股份
654,648,78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346,857,772 股的 48.6056%;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20 人,
代表股份 21,710,70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346,857,772 股的 1.6120%;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23 人,拥有及代表的股
份为 32,984,37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346,857,772 股的 2.4490%。
现场会议由副董事长黄松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
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与网络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
下:
(一)《关于调整业绩承诺事项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黄松、肖荣、白明垠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434,405,023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6497%;反对 5,945,902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350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7,038,4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9736%;反对 5,945,9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26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向控股股东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长沙水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63,353,862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7.7921%;反对 2,468,4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9166%;弃权 3,477,502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291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7,038,4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9736%;反对 2,468,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4835%;弃权 3,477,5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429%。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张剡、王铮铮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六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