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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惠博普: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22-01-29  

                        证券代码:002554          证券简称:惠博普           公告编号:HBP2022-009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
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记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1 月 28 日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1 月 28 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1 月 28
日上午 9:15—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 月
2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 17 号金澳国际大厦写字楼 12 层
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黄松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1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589,705,7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346,857,772 股的 43.7838%。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953,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346,857,772 股的 0.3678%。
    2、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5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586,197,9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346,857,772 股的 43.5234%。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10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507,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346,857,772 股的
0.2604%。
    现场会议由副董事长黄松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
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
况如下:
    (一)《关于向控股股东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长沙水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79,374,891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2090%;反对 3,271,1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79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68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9625%;反对 3,27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037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86,994,6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03%;反对 2,71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9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24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2679%;反对 2,71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732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王铮铮、王宁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