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博普: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黄松、白明垠、肖荣2021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有关业绩补偿事项》的核查意见2022-04-28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黄松、白明垠、肖荣
2021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有关业绩补偿事项》的核查意见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储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华油惠博
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博普”、“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
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原共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黄松、白明垠、肖荣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相关业绩补偿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
查情况如下:
一、业绩承诺基本情况
(一)控制权变更概述
2019 年 5 月 9 日,长沙水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水业”)与华油惠博
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惠博普”)原共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黄松、白明垠、肖荣、股东潘峰、王毅刚、王全、孙河生、张海汀、李雪(以下简
称“转让方”)签署了《长沙水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黄松、白明垠、肖荣、潘峰、王毅
刚、王全、孙河生、张海汀、李雪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控制权变更框
架协议》(以下简称“《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长沙水业已根据《控制权变更
框架协议》的约定,于 2019 年完成受让《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的转让方合计持有惠
博普的 10.20%股份,并于 2020 年认购了公司定向增发的股份,取得了惠博普的控制
权。
2019 年 8 月 8 日,长沙水业与黄松、白明垠、肖荣签订了《长沙水业集团有限公
司与黄松、白明垠、肖荣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变更之补充协议》
(以下简称“《控制权变更补充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2021 年第七次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召开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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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关于调整业绩承诺事项的议案》,同意 2020 年不再作为业绩承诺年度、业绩承
诺期顺延 1 年,但业绩承诺金额和补偿方式不进行调整。同时,原控股股东在《控制
权变更框架协议》第七条“乙方的保证及承诺”中作出的与承诺期相关的其他保证性
义务的期限也相应的延长 1 年。
公司就上述业绩承诺变更情况于 2021 年 12 月 7 日披露了《关于调整业绩承诺事
项的公告》(公告编号:HBP2021-087)。
(二)业绩承诺基本情况
2021 年 12 月 30 日,长沙水业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公司股东黄松(乙方 1)、
白明垠(乙方 2)、肖荣(乙方 3)签署了《长沙水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黄松、白明垠、
肖荣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变更之补充协议(二)》,甲乙双方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经协商一致,就乙方之业绩承诺及应收账款回
收承诺等事项的调整达成协议,主要如下:
甲乙双方同意将乙方在《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第七条第 7 款中所做的业绩承诺
年度由原来的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调整为 2019 年、2021 年、2022 年三年
(2019 年、2021 年、2022 年合称“业绩承诺期”),即 2020 年不再作为业绩承诺年
度,但业绩承诺金额和补偿方式不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第七
条第 7 款变更为:
“7.乙方 1、乙方 2 及乙方 3 共同承诺 2019 年、2021 年、2022 年三年目标公司每
年合并报表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不低于
6000 万元,且三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3 亿元。
在业绩承诺期内,若目标公司当年实现的扣非净利润低于 6000 万元,则在目标公
司当年度审计报告出具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乙方将当年业绩补偿款支付给目标公司,
当年业绩补偿款计算公式如下:
当年业绩补偿款金额=当年承诺扣非净利润数(6000 万元)-当年实现扣非净利润
数。
在业绩承诺期内,若目标公司三年累计实现的净利润低于 3 亿元,则在目标公司
业绩承诺期最后一年目标公司的年度审计报告出具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乙方将累计业
绩补偿款支付给目标公司,累计业绩补偿款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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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业绩补偿款金额=业绩承诺期累计承诺净利润数(3 亿元)-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
现净利润数-乙方在业绩承诺期内已补偿金额。
若甲方无故罢免或者解聘乙方提名的董事、高管或经营管理团队,则乙方不承担
自被罢免或者解聘之日起的业绩承诺及补偿义务,乙方提名的董事或现有业务高管、
经营管理团队存在重大过失的除外。
二、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本公司 2021 年财务报表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出具了大华审字[2022]0011404 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经审计的公司 2021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与业绩承诺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实际数 承诺数 差额 完成率
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 89,191,029.93
非经常性损益 38,752,525.29
经审计的本公司 2021 年度
50,438,504.64 60,000,000.00 -9,561,495.36 8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
三、业绩承诺未完成原因
报告期内全球油服市场情况虽有所好转,但后疫情时代仍存在不少不利因素影响,
复杂的外部形势和严峻的市场情况,影响了整体经营业绩,使得公司销售收入不如预
期,同时成本和费用增加,从而导致公司未能完成 2021 年度业绩承诺。
四、业绩补偿情况
根据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经审计的利润情况,2021 年度合并
报表经审计的归属于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50,438,504.64 元,未达到
承诺目标。按照《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控制权变更补充协议》相关条款的约定,
黄松、白明垠、肖荣需向公司补偿 9,561,495.36 元。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业绩承诺补偿事项不会对公司 2022 年度损益产生影响,亦不会对公司控
制权、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公司将督促业绩承诺方按照相关协议约定及时履行相应的补偿义务,切实维护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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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0-2021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黄松、白明垠、肖荣未能
完成 2021 年度业绩承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华油惠博普 2021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及补偿义务人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事项时,遵守公平、公正、合理原则,能够充分保
障公司利益,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业绩补偿事项的决策程
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业绩补偿事项的实
施。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惠博普《关于黄松、白明垠、肖荣 2021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有关业绩补偿》
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黄松、白明垠、肖荣 2021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相关业绩补偿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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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黄松、白明垠、肖荣 2021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有关业绩补偿事项》
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李 尧 胡玉林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2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