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博普: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06-18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2022 年第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 2022 年第四次会议中审议的《关
于向控股股东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阅,在充分了解相关
信息的基础上,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35,000 万
元非融资性保函授信额度,控股股东长沙水业为公司就上述融资事项提供总额不
超过 35,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
的债务履行期限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
限届满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后三年止。公司向长沙水业集团提供总额不超过 35,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反担保,
担保期间为长沙水业的保证期间及其履行担保责任后 3 年内。公司每年向担保方
长沙水业集团支付的担保费率为:其中流动贷款年担保费率为 1%,其他类产品
的年担保费率以产品费率的 50%为基准,按照具体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的基
础上上下浮动 30%-50%实施。
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开、公平、合理的,符合本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全体独立董事一致予以事前认可,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 2022 年第四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崔松鹤、宋东升、章凯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