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博普: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比例超过1%的公告2022-06-22
证券代码:002554 证券简称:惠博普 公告编号:HBP2022-039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比例超过 1%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1 日收到
公司持股 5%以上大股东黄松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情况告知函》,黄松先生于 2022
年 6 月 8 日、2022 年 6 月 9 日、2022 年 6 月 20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系统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共计 17,910,000 股,合计占公司
总股本的 1.33%,本次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受让方为黄松先生直系亲属作为唯一投
资人的专属基金产品,本次股份减持属于黄松家庭内部财产分配,不涉及向外部市
场减持股份事宜。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1.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 黄松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 17 号
权益变动时间 2022 年 6 月 8 日、2022 年 6 月 9 日、2022 年 6 月 20 日
股票简称 惠博普 股票代码 002554
变动类型 增加□ 减少√ 一致行动人 有□ 无√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 是□ 否√
或实际控制人
2.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股份种类 减持股数(股) 减持比例(%)
3,750,000 0.28
A股 6,300,000 0.47
7,860,000 0.58
合计 17,910,000 1.33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 √
其他 □ (请注明)
3.本次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份性质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 115,661,850 8.59% 97,751,850 7.26%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28,915,463 2.15% 11,005,463 0.82%
有限售条件股份 86,746,387 6.44% 86,746,387 6.44%
4.承诺、计划等履行情况
是√ 否□
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东转让股份
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HBP2022-029),根据计划黄松先
生拟于《告知函》之日起 6 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分别向其
本次变动是否为履行已作出
的承诺、意向、计划 直系亲属转让其所持有的惠博普股份,转让股份数量合计不
超过 2,693 万股,即转让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份比例的 2%,
转让价格不低于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 9 折。本次拟转让股份
的受让方为其直系亲属作为唯一投资人的专属基金产品。同
时,本次受让的股票 6 个月内不会进行任何形式的实际减持
包括不限于直接减持股票或转让基金产品份额。
截至本公告日,黄松先生已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
股份 17,91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33%。本次减
持情况与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未有违反已披露减持计划
的情形,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本次变动是否存在违反《证
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是□ 否√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
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
5.被限制表决权的股份情况
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的规定,是否存在不得行使 是□ 否√
表决权的股份
6、30%以上股东增持股份的进一步说明(如适用)
本次增持是否符合《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 不适用
于要约收购的情形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法定期
不适用
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7.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变动明细 √
2.相关书面告知函 √
3.律师的书面意见 □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黄松先生以大宗交易方式分别向其直系亲属转让其所持有的惠博普股份,
受让方为其直系亲属作为唯一投资人的专属基金产品,本次受让的股票 6 个月内不
会进行任何形式的实际减持包括不限于直接减持股票或转让基金产品份额。本次股
份转让属于黄松家庭内部财产分配,不涉及向外部市场减持。黄松先生非公司控股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减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
会对公司治理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2、黄松的减持行为未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转让股份来源为黄松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股份(包括
资本公积金转增部分)。目前,黄松先生仍为公司持股 5%以上大股东、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仍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4、根据相关规定,本次大宗交易不存在需要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
5、公司将敦促黄松先生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合规减持,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