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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惠博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2-11-08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2)第 571 号




致: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 2022 年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
会 2022 年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
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
会议案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1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
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 2022 年 10 月 21 日召开 2022 年第九次会议做出决议召
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2 年 10 月 22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
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
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视频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原定于 2022 年 11 月 7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 17 号金澳
国际大厦写字楼 12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管控的影
响,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地址被临时封控,公司通知拟出席现场的股东及相关人
员通过视频方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亦通过视频方式参与本次会议。因董
事长谢文辉无法出席,根据会议议程安排,本次股东大会由副董事长黄松主持,完
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7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 9:15 至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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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虽未能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就会议地址受
到封控事宜进行公告,但考虑到系因新冠疫情的不可控性及防控客观要求,并且公
司已尽最大努力通知拟出席现场的股东,未对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造成实质不利
影响,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7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46,208,81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5543%,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视频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视频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44,032,31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3927%。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 13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176,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161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3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2,176,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616%。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
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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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视频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
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视频会议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
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视频会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545,633,1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46%;反对57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0%;
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向控股股东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长沙水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4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38,569,09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5832%;反对578,0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54%;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59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3517%;反对57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6.5564%;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919%。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545,628,8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8%;反对57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8%;
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视频会议的人员
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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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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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王铮铮




                                                        ______________
                                                            王宁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邮编: 100033


                                                  2011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