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博普: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22-11-08
证券代码:002554 证券简称:惠博普 公告编号:HBP2022-068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
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11 月 7 日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11 月 7 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11 月 7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1
月 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原定于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 17 号金澳国际大厦写字楼
12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管控的影响,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地址被临时封控,公司通知拟出席现场的股东及相关人员通过视频
方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视频会议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黄松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 1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546,208,8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346,857,772 股的 40.5543%。
通过现场视频会议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13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2,176,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346,857,772 股的 0.1616%。
2、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视频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 4 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 544,032,3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346,857,772 股
40.3927%。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13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176,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346,857,772 股的
0.1616%。
现场视频会议由副董事长黄松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
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视频会议投票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45,633,1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946%;反对 573,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0%;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向控股股东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长沙水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38,569,091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5832%;反对 578,0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4154%;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59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3517%;反对 57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5564%;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9%。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45,628,8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938%;反对 57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8%;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王铮铮、王宁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视频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六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