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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惠博普: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12-27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2022 年第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 2022 年第十一次会议中审议的
《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向控股股东提供反担保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阅,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发表如下事前
认可意见:

    一、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
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为公司审计的过程中,坚
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
立审计意见,按时完成了公司的年报审计工作,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责任,能
够满足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内控鉴证工作的要求。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续聘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
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鉴于控股股东长沙水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水业集团”)拟为公
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湖南省分行申请的不超过人民币 35,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额
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
年。同意公司向长沙水业集团就上述融资事项提供总额不超过 35,000 万元的连
带责任反担保,担保期间为长沙水业集团的保证期间及其履行担保责任后 3 年
内。公司向担保方长沙水业集团支付的担保费率为:流动贷款年担保费率为 1%,
其他类产品的年担保费率以产品费率的 50%为基准,按照具体项目风险程度在
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下浮动 30%-50%实施。

    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开、公平、合理的,符合本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全体独立董事一致予以事前认可,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 2022 年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崔松鹤、宋东升、章凯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