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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惠博普: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2022-12-27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 2022 年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22
年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审议,并
核查相关情况后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
和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本次续聘有利于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
和稳定性,有利于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
是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本次续聘审计机构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对《关于向控股股东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审议及表
决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
    2、本次控股股东为公司的银行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是为了支持上市公司发
展,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资金的需求,本次融资事项需要公司向长沙水
业集团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公司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具备较好的偿
债能力,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
交易公允、公平,符合上市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
性构成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关于向控股股东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
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崔松鹤、宋东升、章凯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