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博普: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3-04-29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储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华油惠博普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博普”、“公司”)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
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
—保荐业务》(2022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
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
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1、保荐机构名称: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95 号 8 号楼 15 层
3、主要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95 号 8 号楼 15 层
4、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5、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李尧、胡玉林
6、项目联系人:李尧、胡玉林
7、联系电话:13381051889、18911188876
8、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是(原保荐代表人刘锐先生因个人工作调动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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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联储证券指派胡玉林先生接替其担任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
代表人,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名称: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证券代码:002554
3、注册资本:134,685.7772 万元
4、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金星北路一段 22 号恒晟商厦 C 座 542 号房
5、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 17 号金澳国际写字楼 16 层
6、法定代表人:潘青
7、实际控制人:长沙市国资委
8、联系人:张中炜
9、联系电话:010-82809807
10、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非公开发行股票
11、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 年 1 月 7 日
12、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13、年报披露时间:2021 年年度报告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披露,2022 年年度报告
于 2023 年 4 月 29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联储证券作为惠博普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惠博普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在
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
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保持沟通;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要求办理股票的发行及上
市事宜,并报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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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
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公司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
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
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2、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
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建设,协助公司制定相关制度。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的信息
披露文件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4、督导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
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与发行人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募集资金专项检查报告、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和年度报告书等材料。
6、持续关注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
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
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的情形。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本保荐
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
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本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
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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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对发行人与保荐工作相关的重要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采取事前审查及事后审
查相结合的方式,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规范运作,不断提升公
司治理水平和信息披露透明度。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惠博普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
露情况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本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
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监管协议进行;惠博普募集资金按
照监管部门批复和公开披露的文件所承诺用途进行使用;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本保荐机构已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
尽职调查义务,对发行人是否发生重大事项给予持续、必要的关注。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经全部使用完毕。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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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李 尧 胡玉林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3 年4月28日
(本页无正文,为《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机构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名:
丁可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3 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