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黄松、白明垠、肖荣 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应收账款、其他应 收款收回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 大华核字[2023]009527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关于黄松、白明垠、肖荣 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收回情况 说明的审核报告 目 录 页 次 一、 关于黄松、白明垠、肖荣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 1-2 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收回情况说明的审核报 告 二、 关 于 黄 松 、白 明 垠 、肖 荣 业 绩 承 诺 实 现 情 1-4 况及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收回情况的 说明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2 层 [100039] 电话:86 (10) 5835 0011 传真:86 (10) 5835 0006 www.dahua-cpa.com 关 于 黄 松 、 白 明 垠 、 肖 荣 业 绩 承 诺 实 现 情 况 及 应 收 账 款 、 其 他 应 收 款 收 回 情 况 说 明 的 审 核 报 告 大华核字[2023]009527 号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 博普公司)编制的《关于黄松、白明垠、肖荣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 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收回情况的说明》。 一、管理层的责任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编制《关于黄松、白明垠、肖荣 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收回情况的说明》,保 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是惠博普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1页 大华核字[2023]009527 号审核报告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惠博普公司管理层编 制的《关于黄松、白明垠、肖荣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应收账款、其他 应收款收回情况的说明》发表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 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 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 以对《关于黄松、白明垠、肖荣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应收账款、其他 应收款收回情况的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 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 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惠博普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黄松、白明垠、肖荣 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收回情况的说明》已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惠博普公司业绩 及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收回承诺的实现情况。 本审核报告仅供惠博普公司 2022 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闫新志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张琼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第2页 关于黄松、白明垠、肖荣 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收回情况的说明 关于黄松、白明垠、肖荣 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 收回情况的说明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 关规定,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编制了本说明。 一、业绩承诺的基本情况 1、控制权变更概述 2019 年 5 月 9 日,长沙水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水业”)与华油惠博普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惠博普”)原共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松、白明垠、 肖荣、股东潘峰、王毅刚、王全、孙河生、张海汀、李雪(以下简称“转让方”)签署了《长 沙水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黄松、白明垠、肖荣、潘峰、王毅刚、王全、孙河生、张海汀、李雪 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控制权变更框架协 议》”),长沙水业已根据《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的约定,于 2019 年完成受让《控制权变更 框架协议》的转让方合计持有惠博普的 10.20%股份,并于 2020 年认购了公司定向增发的股 份,取得了惠博普的控制权。 2019 年 8 月 8 日,长沙水业与黄松、白明垠、肖荣签订了《长沙水业集团有限公司与 黄松、白明垠、肖荣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变更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 “《控制权变更补充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 本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2021 年第七次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召开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业绩承诺事项的议案》,同意 2020 年不再作为业绩承诺年度、业绩承诺期顺延 1 年,但业绩承诺金额和补偿方式不进行调整。同时,原控股股东在《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 第七条“乙方的保证及承诺”中作出的与承诺期相关的其他保证性义务的期限也相应的延 长 1 年。 本公司就上述业绩承诺变更情况于 2021 年 12 月 7 日披露了《关于调整业绩承诺事项 的公告》(公告编号:HBP2021-087)。 2、控制权变更补充协议的基本情况 2021 年 12 月 30 日,长沙水业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公司股东黄松(乙方 1)、白明垠 (乙方 2)、肖荣(乙方 3)签署了《长沙水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黄松、白明垠、肖荣关于华油 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变更之补充协议(二)》,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说明 第 1 页 关于黄松、白明垠、肖荣 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收回情况的说明 范性文件规定,经协商一致,就乙方之业绩承诺及应收账款回收承诺等事项的调整达成协议, 主要条款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将乙方在《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第七条第 7 款中所做的业绩承诺年度由 原来的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调整为 2019 年、2021 年、2022 年三年(2019 年、2021 年、2022 年合称“业绩承诺期”),即 2020 年不再作为业绩承诺年度,但业绩承诺金额和 补偿方式不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第七条第 7 款变更为: “7.乙方 1、乙方 2 及乙方 3 共同承诺 2019 年、2021 年、2022 年三年目标公司每年合 并报表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不低于 6000 万元, 且三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3 亿元。 在业绩承诺期内,若目标公司当年实现的扣非净利润低于 6000 万元,则在目标公司当 年度审计报告出具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乙方将当年业绩补偿款支付给目标公司,当年业绩 补偿款计算公式如下: 当年业绩补偿款金额=当年承诺扣非净利润数(6000 万元)-当年实现扣非净利润数。 在业绩承诺期内,若目标公司三年累计实现的净利润低于 3 亿元,则在目标公司业绩承 诺期最后一年目标公司的年度审计报告出具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乙方将累计业绩补偿款支 付给目标公司,累计业绩补偿款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累计业绩补偿款金额=业绩承诺期累计承诺净利润数(3 亿元)-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 净利润数-乙方在业绩承诺期内已补偿金额。 若甲方无故罢免或者解聘乙方提名的董事、高管或经营管理团队,则乙方不承担自被罢 免或者解聘之日起的业绩承诺及补偿义务,乙方提名的董事或现有业务高管、经营管理团队 存在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二条 基于上述业绩承诺期调整,《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控制权变更补充协议》中与业绩承 诺期相关的内容及其他内容相应调整,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第七条第 2 款及第 3 款的约定,乙方对惠博普不存 在瑕疵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向甲方及其聘请的机构提供的尽职调查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且惠博普不存在未告知甲方的资产减值事项、或有负债事项、潜在诉 讼事项)的担保期限由原来的 60 个月延长至 72 个月,因故意隐瞒导致的,不受前述 72 个 月的限制; (2)根据《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第七条第 5 款约定,乙方不得早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从惠博普离职,但经甲方同意的除外; (3)根据《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第七条第 8 款约定,本协议签订后至 2022 年 12 月 说明 第 2 页 关于黄松、白明垠、肖荣 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收回情况的说明 31 日,乙方合计持有惠博普的股份数量始终不低于 1 亿股; (4)《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第七条第 12 款中乙方承诺收回 85%的惠博普(含控股子 公司)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的最后期限由原来的 2021 年 12 月 31 日相应延长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如届时未完成前述款项收回承诺的,由乙方在 15 个 工作日内以现金向惠博普补足; (5)乙方已根据《控制权变更补充协议》约定将所持惠博普的 9,000 万股股份质押给 甲方(乙方另外质押给甲方的惠博普 25,661,850 股股份由双方根据《控制权变更补充协议》 的约定在本协议签订后解除质押),若惠博普实现乙方作出的业绩承诺及应收账款收回承诺, 且乙方不存在其他补偿或赔偿责任未履行完毕的情形的,则在惠博普 2022 年审计报告出具 之日起,前述股份质押全部解除;若惠博普未能实现乙方作出的业绩承诺或应收账款收回承 诺,则在乙方全部履行业绩承诺补偿责任和应收账款补偿责任后,前述股份质押方可解除。 若惠博普未能实现乙方作出的业绩承诺或应收账款收回承诺,且乙方在惠博普 2022 年审计 报告出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仍未能履行业绩承诺补偿责任和/或应收账款收回承诺补偿 责任,则甲方有权单方面处置乙方质押给甲方的惠博普股份,所得资金优先用于向惠博普补 偿应收款收回不足部分,剩余资金再用于补偿业绩承诺不足部分;如有不足的,乙方应当继 续向惠博普承担补偿义务;但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惠博普业绩承诺及应收账款收回承诺无法实 现,则乙方不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二、 本公司业绩及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收回的实现情况 1、 三年累计实现的净利润实现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年度 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 经审计的报告 2019 年度 85,244,434.38 中兴华审字(2020)第 550010 号 2021 年度 89,191,029.93 大华审字[2022]0011404 号 2022 年度 159,201,577.08 大华审字[2023]005119 号 三年累计实现的净利润合计 333,637,041.39 承诺数据 300,000,000.00 完成率 111.21% 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实现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2019 年度 2021 年度 2022 年度 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 85,244,434.38 89,191,029.93 159,201,577.08 非经常性损益 20,772,000.24 38,752,525.29 96,226,198.76 说明 第 3 页 关于黄松、白明垠、肖荣 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收回情况的说明 项目 2019 年度 2021 年度 2022 年度 经审计的本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 64,472,434.14 50,438,504.64 62,975,378.32 益后净利润 承诺数据 60,000,000.00 60,000,000.00 60,000,000.00 差额 -9,561,495.36 完成率 107.45% 84% 104.96% 公司是否已经收到补偿款 是 中兴华审字(2020)第 大华审字 大华审字 经审计的报告 550010 号 [2022]0011404 号 [2023]005119 号 3、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的收回实现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项目 收回比例 完成情况 日余额 日收回金额 应收账款 1,220,585,926.18 989,723,663.73 其他应收款 410,281,745.56 400,641,978.99 合 计 1,630,867,671.74 1,390,365,642.72 85.25% 完成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28 日 说明 第 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