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陈杨律师、郑江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会议”)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进行审查验证过程中, 本 所假设: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 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 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 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完整、 准确的。 1181002/DCY/cj/cm/D33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上文所述基础上, 本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以及勤 勉尽责的精神, 就题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公告的《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股权登记日等事项, 并列 明了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由于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 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 做出明确说明。 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8 月 3 日 下午 14:00 在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 1307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8 月 3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8 月 3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均符合会 议通知的内容。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181002/DCY/cj/cm/D33 2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 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1 人, 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21,793,089 股, 约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43.7462%。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与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最终确认, 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计 6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4,184,317 股, 约占公司总股本 的比例为 6.7425%。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 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 公司按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了 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 公司根据相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根据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并予以公布。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关于本次会议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 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181002/DCY/cj/cm/D33 3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 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被任何人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并无任何副本。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韩 炯 律师 经办律师 陈 杨 律师 郑江文 律师 二○二○年八月三日 1181002/DCY/cj/cm/D3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