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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威股份: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对朱正强、宋美玉、无锡汇众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2021-01-09  

                        证券代码:002559           证券简称:亚威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2



                     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对朱正强、宋美玉、无锡汇众投资企业(有

              限合伙)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威股份”)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抄送的《关
于对朱正强、宋美玉、无锡汇众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24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具体内容

   “朱正强、宋美玉、无锡汇众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你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4 年 12 月 16 日,亚威股份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无锡创科源
激光装备有限公司(收购后改称“江苏亚威创科源激光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创科源)94.52%的股权。作为交易对方,你们与亚威股份签订《江苏亚威机床
股份有限公司盈利补偿协议》(以不简称补偿协议),承诺创科源 2016 年、2017
年度实现经审计税后净利润不低于 1,800 万元、2,200 万元,否则将就不足部分
对亚威股份进行补偿。

    根据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创科源
2016、2017 年分别实现税后净利润 1,446.31 万元、-39.88 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
截至目前,你们未按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

    依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五十九条
第二款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
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 号)第六条的规定,我局
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
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明确整改措施及整改期限,并于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事项最新进展

    对朱正强、宋美玉、无锡汇众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未完成 2016、2017 年业
绩承诺补偿事项,公司已起诉至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20 年 6 月 30 日,扬
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 1012 民初 55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朱正
强、宋美玉、无锡汇众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
2016 年及 2017 年的业绩补偿款,并承担利息及律师代理费。无锡汇众投资企业
(有限合伙)、宋美玉不服该判决,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扬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0 月 20 日作出(2020)苏 10 民终 2869 号民事裁定书:本
案按上诉人无锡汇众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宋美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020 年
12 月 2 日,公司向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提交该案件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目前
案件正在执行过程中。

    公司近年来不断加大对创科源整合力度,创科源发展质态持续提升,2020
年度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形势下订单稳步增长。

    三、备查文件

    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24 号

    特此公告。



                                                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