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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威股份: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2021-04-27  

                                                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0 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王克鸿作为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2020 年度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规定,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尽职尽责,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
的权利,出席了公司 2020 年的相关会议,对董事会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充分
发挥自己作为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有关要求,现将 2020 年度担任独立董事的履职
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0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次数及投票情况

    (一)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情况

    2020 年度,我参加了 11 次董事会会议。在召开董事会之前,能够主动获取作出
决议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认真审阅公司各项议案。会议上认真审议每个议案,积极
参与讨论并提出建议和意见。本着勤勉务实、客观审慎和诚信负责的态度,我对董事
会所有议案在经过充分了解后,全部投了赞成票,无反对和弃权票。

    (二)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2020 年度,我参加了 2 次股东大会,我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会议。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没有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它事项提出异议的情况。

       二、2020年度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一)2020 年 3 月 18 日,本人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
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经公司董事长提名,聘任冷志斌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童娟女士为公司董事
会秘书。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聘任施金霞女士、潘恩海先生、朱鹏程先生为公司副总
经理,聘任施金霞女士为财务负责人。上述高级管理人员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均经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审查。

    2、根据公司提供的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其他有关材料,上述人员未发现有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
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任职条件。我们认为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3、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同意聘任冷志斌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施金霞女士、
潘恩海先生、朱鹏程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施金霞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聘任
童娟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2020 年 3 月 22 日,本人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
发表以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本次关联交易涉及的相关议案为《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
的议案》、《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引进战略投资者暨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
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能进一步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进一步扩展公司发展空间,
提高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能力。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方案、预案、可行性分析报告、
股份认购协议及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
是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对照上市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各项条件;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我们同意将该等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及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和《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切实可行。
本次发行后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股东的利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
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我们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发行方案及预案的相关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该专项报
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对前次募
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符合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等违反相关规定之情形。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4、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途符合国
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
利益。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引进战略投资者的议案》,公司拟引进战略投资者建投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我们认为:与战略投资者在发展战略层面、公司治理层面、经营业务层面,围
绕高端装备与智能制造解决方案业务领域合作,可以协助公司紧跟行业最新发展趋势,
以中高端客户智能化需求为导向,做大做强高端装备和智能制造解决方案业务,积极
实施智能制造升级战略;全面提升公司在相关产业领域的投资决策水平与运营管理能
力,推动业务规模和利润水平的稳定快速增长,致力于实现公司成为“世界一流的高端
装备与智能制造解决方案供应商”的愿景。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引进战略投资者暨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独立意
见

     经审阅《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引进战略投资者暨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
议案》,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公司拟向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司与该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引进战略投资者暨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本
次发行完成后,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将持有公司 6.43%股份。我们认为:公司与本
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引进战略投资者暨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合
法、有效,无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和情况,不会对上市公司独
立性构成影响。该等协议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获得中
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
取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影响的分析、相关填补回报措施
及相关主体的承诺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
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8、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交易定价方式公平、公允;该项关联交易的实施体现了认购股份的关联方对
上市公司的信心,有利于公司发展,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2020 年 4 月 17 日,本人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
发表以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
     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
构期间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
策,勤勉尽责,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和
义务。我们同意继续聘任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审
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2、关于受让江苏疌泉亚威沣盈智能制造产业基金(有限合伙)合伙份额暨关联交
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受让江苏疌泉亚威沣盈智能制造产业基金(有限合伙)合伙份额
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
形。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意见:

     1、对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真实、全面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2019年度财务
报告的编报符合上市公司相关的会计准则,董事会履行了诚信义务;经认真审核,我
们未发现2019年度审计报告中存在遗漏、虚报等误导公司或其他股东的情形,同意对
外披露。

     2、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
见

     经对公司2019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
真的核查,认为:截止2019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况。公司及子公司没有提供任何对外担保,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9年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情形,截止2019年12月31日,公司(含对子公司)及子公
司担保余额为0元。

     3、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请董事会将预案提请股
东大会审议。

    4、关于募集资金2019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募集资金2019年度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情形。

    5、关于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
部控制监管要求,并在经营活动中得到较好的执行,在所有重大方面满足了风险有效
控制的要求。公司《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情
况,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为公司出具的各项专业报告客观、公正。因此,我们
同意继续聘请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

    7、关于公司受让江苏疌泉亚威沣盈智能制造产业基金(有限合伙)合伙份额暨关
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受让江苏疌泉亚威沣盈智能制造产业基金(有限合伙)合伙
份额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定价
方式公平、公允;该项关联交易的实施有利于公司发展,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通过本次交易可以增加对
江苏疌泉亚威沣盈智能制造产业基金(有限合伙)的持有比例,进一步以内涵式发展
与外延式发展双轮驱动公司跨越式成长,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有利于公司长期发展。
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8、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合理变更,符合
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
变更会计政策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2020 年 4 月 27 日,本人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
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该专项报告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对前次募集
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等违反相关规定之情形。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五)2020 年 5 月 22 日,本人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
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经审阅《关于调整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我们认
为:公司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授予限制性股票
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江苏亚
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
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
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第三
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已回避表
决,我们同意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数量、授予价格、激励对象等进行调整。

    2、经审阅《关于向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0 年 5 月 22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
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75人,均为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
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
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
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董事会本次审议的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的相关议案,不存在根据有关规定应
回避而未回避表决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以2020年5月22日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计划的授予日,以3.30
元/股向175名激励对象授予1,277.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六)2020年6月23日,本人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
以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
情况产生不利影响,有利于公司业务拓展,持续为股东创造效益。此项关联交易事项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
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独立意见:

    1、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提升公司竞争
力;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相关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关联交易符合公平、
公开、公正的原则,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
次关联交易事项。

    2、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
立意见

    公司具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
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
票的解锁安排(包括解锁期限、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
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
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限制性股票解锁事项的安排。

    (七)2020年8月11日,本人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
以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本次子公司股权调整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提高
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不
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此关联交易事项提
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独立意见:本次子公司股权调整暨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
原则,交易事项符合市场原则,交易决策程序合法,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况。公司审议该关联交易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公
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在议案表决过程中,关联
董事依法进行了回避。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八)2020年8月21日,本人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
以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预计的关联交易,属于公司及子公司的日常经
营活动,相关预计额度是根据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过程的实际交易情况提前进
行的合理预测。公司及子公司根据交易模式、交易条件等因素,参考市场价格的定价
政策与其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并依据交易双方签订的相关合同进行交易,交易定价公
允,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和公司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将《关
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董
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吉素琴女士应当回避表决。

    独立意见: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
立意见

     经对公司2020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进行了认真的核查,认为公司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报告期内,
公司没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公司控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
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没有发生违反规定的担保事项。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
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都属于
经营性往来,规模较小且价格公允,不存在与规定相违背的情形。公司不存在控股股
东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交易有利于公司的生产
经营。公司及子公司根据交易模式、交易条件等因素,参考市场价格的定价政策与其
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并依据交易双方签订的相关合同进行交易,符合市场原则;且公
司及子公司对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不存在依赖,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亦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 本议案的决策程序、表决过程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
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基于上述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九)2020年9月27日,本人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
以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

    1、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及撤回申请文件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及撤回申请文件,系根据
资本市场环境和监管政策的变化,综合考虑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
况作出的审慎决策,不会对公司的正常业务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公司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
票事项及撤回申请文件的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引进战略投资者暨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
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拟与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引进战
略投资者暨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协议内
容及签订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事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
将关于公司拟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引进战略投资者暨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
议的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意见:

    1、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及撤回申请文件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及撤回申请文件,系根据
资本市场环境和监管政策的变化,公司综合考虑未来发展规划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
况作出的审慎决策,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业务
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我们同意公司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及撤回申请文件的事项。

    2、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引进战略投资者暨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
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与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引进战略
投资者暨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合
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
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签订《附条件
生效的“引进战略投资者暨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
    (十)2020年10月12日,本人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
表以下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投资品种不涉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中关于风险投资的规定,风险
较低,收益明显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是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高资金使用效
益的重要理财手段。本次议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50,000万元购买保
本型理财产品。

    三、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在 2020 年内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会同其他
董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多次到公司进行现场调查,重点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
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公司有关
人员进行沟通交流,了解情况,并进行现场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的资料,累计工
作时间超过 10 天。

    四、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和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和《战略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参加专门委员会日常会议,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和表
决,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履行了自身职责。

    五、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一)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情况

    2020 年度,本人未行特别职权,包括提议召开董事会、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聘请外部审计咨询机构对公司进行审计等。

    (二)公司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的调查情况

    2020 年,本人对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情况尽职调查,凡经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议
的重大事项,都事先对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了解具体情况。跟踪了解董事
会决议执行情况、公司的生产经营、关联交易、投资项目的进度和信息披露等情况。
还充分利用公司每次在当地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时机,与相关人员沟通和查阅有
关资料,及时了解公司日常经营情况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并提出建议。同时,对
董事、高管履职情况进行有效地监督和检查,充分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三)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在 2020 年度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中,本人及时审阅公司相关公告文稿,对公司
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维护了公司和中
小股东的权益。

   (四)学习和提高业务素质情况

   加强自身学习,通过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断加深对相关法律法
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等方面内容的认
识,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提高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思想
意识。

    五、本人联系方式

   邮箱: wkh1602@126.com




                                                       王克鸿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