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亚威股份 股票代码:002559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苏亚威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扬州市江都区仙城路 38 号新时代广场 4 幢 903 室 通讯地址: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黄海南路仙城工业园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21 年 9 月 29 日 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 的法律、法规编写。 二、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 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本权益 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亚威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 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 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 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七、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非公开发行事项尚需中车控股上级主管单位以及国务院 国资委等有权部门的批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的关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 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或同意文件(如需)、中国证监会核准亚威股份非公开发行 股票事宜。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协议转让、表决权委托事项尚需取得中车控股上级主 管单位以及国务院国资委等有权部门的批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的关于经营 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或同意文件(如需)、中国证监会核准亚 威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股份转让协议》生效后还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协议 转让相关规定履行合规性确认等相关程序,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该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2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2 目录............................................................................................................................................ 3 第一节 释义...............................................................................................................................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5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计划...........................................................................................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7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19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20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21 第七节 备查文件..................................................................................................................... 22 附表一...................................................................................................................................... 24 3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简称 指 全称及注释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上市公司、亚威股 指 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559 份、发行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亚威科技 指 江苏亚威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中车控股 指 中车株洲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车控股认购亚威股份向其非公开发行的 111,344,602 股股份 导致亚威科技所持股份被动稀释,亚威科技通过将所持亚威 本次权益变动 指 股份 27,836,150 股股份协议转让于中车控股,并将所持剩余 公司 13,620,601 股股份的表决权委托中车控股行使 《关于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转让 《股份转让协议》 指 及表决权委托协议》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江苏亚威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012669625715C 法定代表人 吉素琴 成立日期 2007-11-30 注册资本 1,318 万元 注册地址 扬州市江都区仙城路 38 号新时代广场 4 幢 903 室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 0514-86880522 股权投资,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工业 经营范围 设计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吉素琴持股 20.11%、冷志斌持股 15.93%、闻庆云持股 12.22%、王宏祥持 主要股东情况 股 8.04%、杨林持股 7.36%、周家智 7.36%、施金霞持股 7.36%、王守元 持股 5.31%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长期居住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国籍 在公司任职情况 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地 32108819520915 吉素琴 女 中国 否 扬州市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32102619520827 杨林 男 中国 否 扬州市 监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亚威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 司 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5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主要是为了提升上市公司的业务拓展能力、增强上市公司竞争实力, 进一步优化和完善上市公司的股东结构,巩固和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及可持续发 展能力,而进行的股份减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 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无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 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亚威科技持有上市公司 A 股无限售流通股 41,456,751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7.45%)。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亚威科技持 有上市公司 A 股无限售流通股 13,620,601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 2.04%)。此外,《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除协议转让部分亚威科技所持有的其他上 市公司股份 13,620,601 股股份的表决权不可单方撤销且无偿地委托给中车控股行使, 委托股份的表决权委托期限自委托日起 36 个月。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系中车控股认购亚威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亚威 科技持有股份被动稀释,亚威科技通过协议转让减持亚威股份股权,并将部分股份表 决权委托给中车控股行使。亚威科技与中车控股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转让协议的 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主体 甲方 1(出让方):江苏亚威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 甲方 2(出让方):潘恩海(以下简称“甲方 2”) 甲方 3(出让方):朱鹏程(以下简称“甲方 3”) 甲方 4(出让方):王峻(以下简称“甲方 4”) 乙方(受让方):中车株洲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21 年 9 月 8 日 2、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持有并拟转让的标的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标的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 序号 转让方 拟转让标的股份(股) 额的比例 1 江苏亚威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27,836,150 5.0000% 7 2 潘恩海 1,100,000 0.1976% 3 朱鹏程 1,100,000 0.1976% 4 王峻 550,000 0.0988% 合计 30,586,150 5.4940% 甲方承诺在全部标的股份交割过户至乙方名下时,不存在针对标的股份的悬而未 决的争议、诉讼、仲裁、司法、质押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或政 府调查,也不存在将要对其提起诉讼、仲裁、司法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并可能导致 标的股份被冻结、查封的情形或者风险。 若上市公司在过渡期发生分红、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 份拆细、缩股、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标的股份数量、标的股份比例、标的股份单 价应作相应调整;若上市公司在过渡期发生定增、回购等变更股本事项,则标的股份 占比需相应调整。 3、标的股份的转让对价及支付 (1)转让对价 甲乙双方本次转让的意向价格为人民币 11.00 元/股,且该等价格不应低于本协议 签署前一交易日标的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的 90%,交易价格符合证监会、深交所的相 关规定,最终价格以乙方国资评估备案的价格为准。按照 11.00 元/股测算,标的股份 的转让价款合计为 336,447,650 元(大写:人民币叁亿叁仟陆佰肆拾肆万柒仟陆佰伍拾 元整),本协议对转让价款的相关测算均以此为基准,实际价款以乙方国资评估备案 价格为准进行计算。 本次股份转 让实际支 付款分配如 下: ①向 甲方 1 应支 付的股 权转让价款为 306,197,650 元(大写:人民币叁亿零陆佰壹拾玖万柒仟陆佰伍拾元整);②向甲方 2 应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为 12,10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仟贰佰壹拾万元整);③向 甲方 3 应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为 12,10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仟贰佰壹拾万元整); ④向甲方 4 应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为 6,050,000 元(大写:人民币陆佰零伍万元整)。 甲方将标的股份及附属于标的股份和与标的股份相关的权益、利益及依法享有的 全部权利转让予乙方。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约定的转让价款系已经考虑标的股份所含权 8 益一并转让因素的全部充分对价。自全部标的股份交割过户完成之日起,乙方即成为 标的股份的合法所有者,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 (2)转让价款支付与过户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与乙方共同配合,就标的股份的协议转让手续,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办理相关的审核确认工作。 1)共管账户 在甲方将标的股份全部登记过户至乙方名下前,甲方 1 与乙方设立共管账户,用 于接收本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价款。共管账户户名为乙方,开户行所在地为湖南省株 洲市,共管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应分别为甲乙双方的财务章、公章以及各自授权代表 的签章。共管账户银行预留印鉴未经甲乙双方书面一致同意不得更换或挂失。乙方有 权对该账户的资金运用进行监管,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 得使用共管账户内的资金。 乙方在各期转让价款支付条件成立前五(5)个工作日内,将各期对应的转让价款 缴存至共管账户。 若乙方已向共管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而本协议按双方约定自动终止或解除, 共管账户内的全部资金归乙方所有,甲方应当无条件根据乙方的要求完成以下一项或 多项事项,包括:对共管账户进行变更;办理共管账户撤销手续;将共管账户内的资 金全部退回到乙方原划出款项的银行账户或将共管账户内的资金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 行账户。 2)首期款项 自标的股份全部登记过户到乙方名下之日(“首期款项支付条件成立”)起五(5) 个工作日内,乙方通过共管账户向甲方 1,甲方 2,甲方 3,甲方 4 支付其各自股份转 让价款的百分之五十(50%),即向甲方 1 支付 153,098,825 元(大写:人民币壹亿伍 仟叁佰零玖万捌仟捌佰贰拾伍元整),向甲方 2 支付 6,050,000 元(大写:人民币陆佰 零伍万元整),向甲方 3 支付 6,050,000 元(大写:人民币陆佰零伍万元整),向甲方 4 支付 3,025,000 元(大写:人民币叁佰零贰万伍仟元整),甲方 1 在上述款项支付中提 供配合。甲方 2,甲方 3,甲方 4 应当在收到首期款项后及时对有关本次股权转让全部 价款的个人所得税予以申报纳税,并取得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9 3)二期款项 自标的股份全部登记过户到乙方名下后且上市公司董事会完成改选之日(“二期款 项支付条件成立”)起五(5)个工作日内,乙方通过共管账户向甲方 1 支付剩余款项, 即甲方 1 转让价款的百分之五十(50%),为 153,098,825 元(大写:人民币壹亿伍仟 叁佰零玖万捌仟捌佰贰拾伍元整);乙方向甲方 2,甲方 3,甲方 4 支付其各自股份转 让价款的百分之三十(30%),即向甲方 2 支付 3,630,000 元(大写:人民币叁佰陆拾 叁万元整),向甲方 3 支付 3,630,000 元(大写:人民币叁佰陆拾叁万元整),向甲方 4 支付 1,815,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佰捌拾壹万伍仟元整),甲方 1 在上述款项支付中 提供配合。 4)剩余款项 自标的股份全部登记过户到乙方名下后且上市公司董事会改选完成后,甲方 2, 甲方 3,甲方 4 向乙方书面提供完整的有关本次股权转让全部价款的个人所得税申报 文件及完税凭证(“剩余款项支付条件成立”)后五(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 2, 甲方 3,甲方 4 支付其各自股份转让价款的百分之二十(20%),即向甲方 2 支付 2,420,000 元(大写:人民币贰佰肆拾贰万元整),向甲方 3 支付 2,420,000 元(大写: 人民币贰佰肆拾贰万元整),向甲方 4 支付 1,21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佰贰拾壹万 元整),甲方 1 在上述款项支付中提供配合。 本次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由乙方通过共管账户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向甲方指定的银 行账户转账予以支付。 4、甲方 1 表决权安排 (1)委托股份 甲方 1 确认并承诺,自乙方按照本协议向甲方 1 支付首期转让价款之日起(以下 简称“委托日”),甲方 1 应将其另外持有的除标的股份外的上市公司 13,620,601 股股 份(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为 2.45%)(以下简称“委托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无条 件、不可单方撤销且无偿地委托给乙方行使。 在委托期限内,如因上市公司实施派送股票红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 缩股、配股等事项而导致授权股份数增加的,上述增加部分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也将 10 自动地依照本协议关于表决权安排的约定由乙方行使;如上市公司发生定增、回购等 变更股本事项,则表决权委托的股份占比作相应调整。 (2)表决权委托范围 甲方 1 同意将委托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及提名、提案权等除收益权和股份财产性权 利之外的权利全权委托给乙方行使。 乙方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届时有效的章程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 1)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并提出提 案; 2)签署股东大会相关决议文件; 3)代表甲方 1 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需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讨论、 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4)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及其他有法律约束 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东所应享有的其他表决权; 5)查阅上市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6)公司章程项下的股东其他股份表决权(包括在公司章程经修改后而规定的任何 其他的股东表决权,不包括分红权、收益权)、知情权、质询权等合法权利。 (3)委托期限 委托股份的表决权委托自委托日起发生效力,委托期限为 36 个月。 在委托期限内,乙方行使上述表决权无需另行取得甲方 1 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但 如因监管机关需要,甲方 1 应根据乙方的要求配合出具相关文件以实现表决权委托项 下乙方有效行使表决权的目的。 在委托期限内,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甲方 1 作为上市公司股东需要 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仍由甲方 1 承担并履行。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 1 不得将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委托乙方之外的 他人行使。 11 (4)股份减持和减少 为确保乙方控制权的稳定,表决权委托期间,甲方 1 不得减持股份;表决权委托 到期后,甲方 1 计划减持股份的,应提前三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且甲方 1 同意 在相同价格条件下乙方有权优先受让甲方 1 拟减持股份。 如果在本协议委托期限内的任何时候,委托股份的表决权行使因任何原因(包括 但不限于委托股份被司法冻结、拍卖、减持等)无法实现,委托方和受托方应立即寻 求与无法实现的表决权委托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 调整本协议条款。 如果在本协议委托期限内的任何时候,甲方 1 拟增持股份,则任何增加的股份所 对应的表决权,也将自动地依照本协议关于表决权安排的约定由乙方行使。 5、标的股份交割 (1)交割 本次标的股份交割是指标的股份在登记结算公司由甲方变更登记至乙方名下,且 乙方已全部支付完毕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款。 (2)交割先决条件 本次标的股份交割只有在下述先决条件均得到满足或虽未得到满足但双方共同予 以书面豁免的前提下方可进行: 1)本协议已经各方正式签署并生效; 2)甲方已就本次交易取得了全部必要的审批及同意,包括但不限于一致行动人、 债权人、配偶同意等; 3)标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等权利负担和其他任何权属瑕疵; 4)上市公司持有其现有资产以及开展现行业务所需的全部执照、批文和许可,标 的公司存续的合法性、声誉、财务状况及盈利能力、主营业务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 未出现在商业合理预期下可能导致重大不利变化的任何情况;并且,上市公司已采取 合理措施保持及保护其资产,未进行任何重大的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转让; 5)甲方均未出现任何重大不利变化; 12 6)甲方向乙方所作出的陈述与保证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甲方对乙方作出的陈述和保证以及甲方在本协议项下 的各项义务均未违反 ; 7)本次股份转让已获得深交所出具的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文件。 (3)交割程序和义务 甲乙双方均应在知悉某一先决条件得以成就之时,毫不迟延地通知对方,并将该 条件成就的证明文件的扫描件提交给对方; 甲乙双方均应在知悉全部先决条件均已得到满足之日,立即通知对方,并于 3 个 工作日内共同对本协议先决条件进行逐一确认; 甲乙双方同意并承诺按照如下时间流程完成标的股份交割的相关工作: 1)甲乙双方应在获得深交所就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共同 完成标的股份在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至乙方名下的变更登记手续。如涉及相关税费,依 据中国税法的规定办理并承担; 2)自标的股份登记过户到乙方名下后,乙方应按照本协议之规定向甲方支付股权 转让价款; 3)自董事会改选日后,乙方应按照本协议之规定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4)自董事会改选完成,且甲方 2,甲方 3,甲方 4 向乙方书面提供完整的有关本 次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申报文件及完税凭证后,乙方按照本协议之规定向甲方 2,甲 方 3,甲方 4 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4)自标的股份登记过户到乙方名下之日起,乙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唯一所有权 人,拥有对标的股份完整的处置权和收益权,并且甲方或者其它任何第三人针对标的 股份不享有任何处置权、收益权或者其它任何权利。 (5)双方均应在本协议签署后配合上市公司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向上市公司提供必要文件、资料,编制权益变动报告,安排中介机构发 表专业意见等,信息披露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6、过渡期安排 13 在过渡期间,甲方应确保上市公司不得采取下列行动: (1)提供对外担保、以其财产为第三方(不含上市公司子公司)设定抵押、出质 及其他担保权; (2)免除任何对他人的债权或放弃任何求偿权、修改任何已有的合同或协议,且 该行为导致对上市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上市公司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及字号或商号; (4)上市公司章程的修改(为履行本协议之目的的除外); (5)上市公司终止、解散; (6)上市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发行债券(但本协议签署之前已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可转换债券事项及本协议所约定拟实施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份除外); (7)上市公司的合并、分立; (8)任何可能导致上述情形发生的作为或不作为。 在过渡期间,甲方不得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并确保: (1)上市公司各项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许可和资质持续有效; (2)不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违反本协议项下的承诺和保证条款; (3)在上市公司发出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的通知时,书面通知乙方; (4)及时将有关对上市公司已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事实、 条件、变化或其他情况书面通知乙方。 在过渡期间,甲方不得新增标的股份的质押,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就标的股份的转 让、新增质押达成任何意向或协议。 过渡期间,乙方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甲方 1 促使上市公司正常平稳的经营。 过渡期间,甲方确保上市公司制定或审议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份拆细、缩股、 配股、回购、增发方案(但本协议所约定拟实施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除外)前 需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在告知乙方后,上市公司可按照不超过过往 14 三年平均分红、派息比例实施分红、派息,超过上述比例的分红、派息需征得乙方的 书面同意。 7、公司治理约定 自标的股份交割日起三十(30)日内,甲方应配合乙方促使上市公司完成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并按下述的约定以提前换届或改选等合法的方式更换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上市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包括 6 名非独立董事,3 名独立董事。乙 方有权在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中提名 5 名非独立董事,具体董事人员经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选举确定。 (2)上市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乙方有权提名 1-2 名股东监事。 (3)乙方推荐上市公司财务总监人选,全面负责上市公司财务、风险管理工作。 甲方、乙方支持上市公司探索混合所有制下的企业党建模式。上市公司根据《中 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 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 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上市公司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促 落实。 甲方在股东大会就上述公司治理事项的决策中,以及其他任何股东大会的决策事 项中,始终与乙方保持一致意见。 乙方充分尊重上市公司现有的人才激励政策,并承诺保持政策的延续性。上市公 司退休政策遵守国家规定。甲方承诺甲方在上市公司经理层任职的人员 3 年内不得主 动离职,并有义务帮助上市公司维持人员稳定。 8、协议成立、生效、变更和解除 (1)协议成立和生效 本协议经甲方 1 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以及甲方 2、甲方 3、 甲方 4 签字,以及乙方、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 本协议成立后,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日(以孰晚者为准)生效: 15 1)乙方完成对上市公司的尽职调查,且尽职调查结果显示上市公司披露的资产、 业务、负债等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并且在所有的重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 不实的情况; 2)本次交易已履行乙方内部决策程序; 3)本次交易已获得国有资产评估备案通知,且取得乙方上级主管单位以及国务院 国资委等有权部门的批准; 4)本次非公开发行已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复文件; 5)本次交易已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的关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 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或同意文件(如需)。 (2)协议变更 本协议自签订日至交割日之前,一方如发生任何可能对本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 或对标的股份有重大影响的情况时,各方根据具体情况,可与其他协议方协商相应修 改本协议。该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任何可能对本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有重大影响的; 2)任何监管机构的批文或指示。 (3)协议解除 本协议可通过以下情形解除: 1)若本协议的生效条件未能全部成就,则本协议自动解除,各方均不承担责任; 2)由于不可抗力、法律变动或其他不可归则于各方的原因致使本协议项下的标的 股份无法完成交割,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3)如果收购价格低于转让方 11 元/股的意向价格,甲方有权放弃转让且各方均不 承担责任;于此同时,股份认购协议自动解除,各方均不承担责任; 4)一方严重违约,致使根本无法实现本协议之目的,则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 协议,且有权根据本协议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5)其他经协商一致的情形,可以解除本协议,各方均不承担责任。 16 本协议解除后,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应在本协议解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将收取的转让价款扣除相关条款约定的违约金(如有)返还给乙方,乙方收到上述退还 的价款后,须配合甲方办理股份登记恢复原状的相关工作。 发生上述协议解除的情形,一方应及时通过书面方式通知其他协议方解除本协议。 9、违约责任 各方应严格遵守关于本协议的相关约定,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违约一方应当向守 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除依据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给守 约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 除因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证券交易所或监管机构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停止或拖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以及不可抗力外,若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办理标 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包括未能将标的股份过户给乙方或出现部分标的股份不能过户 登记)且迟延超过 10 日的,每迟延一日甲方应按未过户股份对应的转让价款的万分之 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 30 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应按交易总价款 的 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未及时足额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且迟延超过 10 日的, 每迟延一日乙方应按迟延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 30 日的, 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应按交易总价款的 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三、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的批准或备案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非公开发行事项尚需中车控股上级主管单位以及国务院国资 委等有权部门的批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的关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 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或同意文件(如需)、中国证监会核准亚威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 事宜。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协议转让、表决权委托事项尚需取得中车控股上级主管单位 以及国务院国资委等有权部门的批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的关于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或同意文件(如需)、中国证监会核准亚威股份 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 17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与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亚威科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任 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五、本次股份转让的附加特殊条件、补充协议、协议双方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 在的其他安排、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的情况 除本次协议转让的股份外,亚威科技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 13,620,601 股股份(占 本报告书出具日上市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为 2.45%)的表决权不可单方撤销且无偿地委 托给中车控股行使,委托股份的表决权委托期限自委托日起 36 个月。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签订补充协议的情形、 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未就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 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的情况。 18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亚 威股份股票的情况。 19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 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 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 务人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20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苏亚威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吉素琴 2021 年 9 月 29 日 21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22 (本页无正文,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 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苏亚威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吉素琴 2021 年 9 月 29 日 23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 扬州市江都区黄海南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公司 路仙城工业园 股票简称 亚威股份 股票代码 002559 扬州市江都区仙城路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 江 苏 亚威 科技 投资 有限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 38 号新时代广场 4 幢 称 公司 地 903 室 增加□ 减少√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量变化 化□ 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本次权益变动后,中车 否为上市公司第一 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 是□ 否√ 控股将成为上市公司第 大股东 人 一大股东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可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多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其他√ 注:被动稀释,表决权委托给中车控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露前拥有权益的股 持股数量: 41,456,751 股 份数量及占上市公 持股比例: 7.45% 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变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1)协议转让 变动数量: 减少 27,836,150 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 变动比例: 占非公开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00% ,占非公开发行后上 信息披露义务人拥 市公司总股份的 4.17% 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2)表决权委托 及变动比例 变动数量: 减少 13,620,601 股 变动比例: 占非公开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45%,占非公开发行后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2.04%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否拟于未来 12 个月 是□ 否√ 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此前 6 个月是否在二 是□ 否√ 级市场买卖该上市 公司股票 (以下无正文) 24 (本页无正文,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 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苏亚威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吉素琴 2021 年 9 月 29 日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