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7-8 层 邮编:210036 7-8/F,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Dajie, Nanjing, China, 210036 电话/Tel: +86 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 258966096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2 年 9 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的相关事实发表 法律意见如下,并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8 月 30 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 定于 2022 年 9 月 16 日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 年 8 月 31 日, 公司董事会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网站上发布了《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中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 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明确,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行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关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受新冠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9 月 16 日(星期五)上午 10:00 在扬 州市江都区黄海南路仙城工业园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冷志斌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自 2022 年 9 月 16 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日期和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16 日(星期五)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日期和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16 日(星期五)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155,943,5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0915%。其中中小股东共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8,639,6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60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定进行了身份确认。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5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4,796,07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40%。其中中小股东共 5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份总数 4,796,0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40%。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计 8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60,739,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28.9554%。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截止至 2022 年 9 月 9 日 15:00 收市时登记在册的股东、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持合法有 效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的股东代理人,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部分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会议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为: 1、《关于签订<股份转让及表决权委托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 2、《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 宜有效期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所列的议案一致,不存在会 议现场修改议案、提出临时提案及对该等提案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于《会议通知》中的 3 项议案按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照会议议程进行了审议,并按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 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在现场会议表决前宣布了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委托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 2 名股东代表 和 2 名监事参加了表决投票的清点。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计票人、监票人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股份转让及表决权委托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7,406,1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7.9262%;反对 3,330,1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2.0718%; 弃权 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2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0,102,30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92.3256%;反对 3,330,12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 7.6668%;弃权 3,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76%。 2、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6,670,0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7.4682%;反对 4,066,2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2.5297%; 弃权 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2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9,366,15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90.6308%;反对 4,066,27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 9.3616%;弃权 3,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76%。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6,670,0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7.4682%;反对 4,066,2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2.5297%;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弃权 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2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9,366,15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90.6308%;反对 4,066,27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 9.3616%;弃权 3,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76%。 根据会议统计结果,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由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票数通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 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系《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2 年 9 月 16 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 马国强 经办律师: 戴文东 郑华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