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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通达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3-12  

						证券代码:002560          证券简称:通达股份            公告编号:2019-011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甲方”)于 2018 年 9
月 1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364 号),并已与保荐机构一起按照
核准批文的要求和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实施了发行工作。本次发行新增股份
16,949,152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4.72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79,999,997.44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5,587,000.0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74,412,997.44 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19]第 31-00002 号《验资报
告》。
    为规范公司及其子公司成都航飞航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
使用,方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特别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以及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与成都航空航飞机械设备制造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丙方”)、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于近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乙方作为甲方的全资子公司,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账号为:9550880213544200170,截止 2019 年 3 月 11 日,专户
余额为 74,409,048.29 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航空零部件制造基地建设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乙方在丙方的划款方式由甲方、乙
方和丙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情况下另行约定。
    乙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
储,应及时通知丁方,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
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应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
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
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及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
    丁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金亚平、王学春可以随时到丙方
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乙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
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乙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5%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
甲方、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上述“及时”指丙方应在支出款项发生
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丁方并提供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甲方、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或在丁方
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丁方要求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的,甲方、乙方、丙方无权阻止。
    九、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
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并要求甲方、乙方终止与丙方的本协议。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若在此
前丁方督导期结束之日届至的,则本协议于丁方督导期结束之次日自动失效。


    特此公告。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