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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通达股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2020-12-16  

                        通达股份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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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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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通
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通达股份”、“公司”)章程制订。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情形。

       三、全体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
参与股权激励的情形。

       四、本激励计划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其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A 股普通股。

       五、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999.87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51,876.2470 万股的 1.93%。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数量为 799.9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总数的 80%,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54%;预留权益为 199.97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
票总数的 20%,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39%。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没有尚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目前全部
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
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
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本激励计划中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171 人,主要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的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以及董事会认为对公司有特殊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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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
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
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4.27 元/股,预
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定价原则相同。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八、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九、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部分股份登记完
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
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十、激励对象只有在规定的考核年度内达到公司业绩目标,个人绩效考核等
级为合格以上的前提下,才可按照规定的比例解除限售。

     十一、本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公司业绩条件为:上市公司母
公司层面,即电线电缆业务板块,以 2019 年营业收入(16.58 亿元)为基数,2021
年-2022 年电缆板块各年度实现的营业收入与基数相比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30%、
50%;子公司成都航飞层面,即航空业务板块,以 2019 年净利润(2100.80 万元)
为基数,2021 年-2022 年军工板块各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与基数相比增长率分别不
低于 180%、230%。

     本激励计划中所指营业收入、净利润或计算过程中所使用的营业收入、净利
润指标均指经审计的报表数据,激励计划中的净利润指标不扣除股权激励当期成
本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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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业绩考核条件设置的合理性说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不
同业务板块分别采用不同业绩指标进行考核。在综合考虑了不同业务模块不同的
业务模式、历史业绩、经营环境、行业状况、市场空间,以及未来的发展规划等
相关因素的基础上,对上市公司母公司即电线电缆业务板块,以营业收入增长率
为考核指标,对子公司成都航飞即航空业务板块,以净利润增长率为考核指标,
并设定合理、可测的指标目标。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有助于促进公
司不同业务板块的稳步发展,兼顾了激励对象、上市公司、公司股东三方的利益,
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有积极的作用。

     风险特别提示:本次激励计划所设定的业绩指标具有一定的可实现性,但未
来由于受到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行业景气度的波动、市场竞争加剧等原因的影
响,公司也可能存在业绩无法达成的风险,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

     十三、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别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或预留权益授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在未来 24 个月内分 2 次解除限售,每期解除限
售比例分别为 50%、50%。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
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
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

     十四、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其合法的自筹资金。公司承诺
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
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五、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
益返还公司。

     十六、本激励计划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自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首次授出限制
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若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将终
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公司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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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预留权益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出。超
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十七、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十八、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考核目标是基于对未
来经营环境的预期及本激励计划所起到的激励效果而进行的合理估计,不构成公
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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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声明................................................................................................................................ 2

特别提示........................................................................................................................ 3

目     录............................................................................................................................ 7

第一章 释义.................................................................................................................. 8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 10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11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12

第五章 标的股票的种类、来源、数量和分配 ....................................................... 14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规定 ... 16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 18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20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5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28

第十一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30

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及程序 ........................................................... 34

第十三章 附则............................................................................................................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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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本公司、上市
                     指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通达股份
成都航飞、子公司、
                     指   成都航飞航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
全资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标的股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
                     指
票                        量的公司股票
                          本激励计划推出时未明确激励对象、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
预留权益             指
                          确定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及子公司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公
授予价格             指
                          司股份的价格
                          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
有效期               指
                          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
限售期               指
                          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
                          激励对象所获授权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内可以在二级市
解除限售             指
                          场上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的行为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
解除限售条件         指
                          足的条件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
解除限售期           指
                          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
《考核办法》         指
                          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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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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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充分调
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
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
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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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及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
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
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
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
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
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
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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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子公司任职的中高层管理人
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及董事会认为对公司有特殊贡献的其他人员,不包括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 171 人,包括:

     1、中高层管理人员;

     2、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上述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于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
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的确
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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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
关系。

     同时激励对象不存在以下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
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股东大会
召开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
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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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标的股票的种类、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标的股票的种类及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为通达股份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
定向发行 A 股普通股。


二、标的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999.87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51,876.2470 万股的 1.93%。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
为 799.9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总数的 80%,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54%;预留权益为 199.97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总
数的 20%,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39%。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没有尚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目前全部
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
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
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本激励计划中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


三、标的股票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之间的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 占股本总额
 姓名              职位
                                      票数量(万股)     票总额的比例     的比例

曲洪普         董事、总经理             20.00              2.00%            0.04%

张治中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5.00              0.50%            0.01%

任 健            副总经理              100.00             10.00%            0.19%

史永伟           副总经理               10.00              1.00%            0.02%

闫文鸽           财务总监                5.00              0.50%            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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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计                     140.00            14.00%            0.27%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中层管理人员、核心
                                       659.90            66.00%            1.27%
  技术(业务)人员等(166 人)
            预留权益                   199.97            20.00%            0.39%

              合计                     999.87            100.00%           1.93%
注: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激励对象
在认购限制性股票时因资金不足可以相应减少认购限制性股票数额。激励对象的实际获授数
量在其在本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的范围内按照实际认购数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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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
                   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规定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
授的所有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通过后 60 日内首次授出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
若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失效。预留权益须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授出。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期间: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
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部分股份登记完成
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
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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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四、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别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或预留权益授予登
记完成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在未来 24 个月内分 2 次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
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
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比例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5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当日止

     本计划预留权益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比例
                   自预留权益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预留权益第一个解除
                   日至预留权益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        50%
限售期
                   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权益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预留权益第二个解除
                   日至预留权益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        50%
限售期
                   个交易日当日止


五、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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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
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4.27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
每股 4.27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
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即每股 8.02 元的 50%,为每股
4.01 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即每股 8.54 元的 50%,为
每股 4.27 元。

     据此,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依据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8.54 元的 50%确定,即每股 4.27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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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预留权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权益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预留权益的授予
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权益授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

     2、预留权益授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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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

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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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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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3、满足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 2021-2022 两个会计年度;预留
部分考核年度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绩效考核结果作
为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依据。

     (1)上市公司母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上市公司母公司主营电线电缆生产、销售,对该电线电缆业务板块的考核,
即上市公司母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以 2019 年上市公司母公司营业收入为业绩基数,
对每个考核年度相比业绩基数的营业收入增长率进行考核。上市公司母公司层面
业绩考核要求仅适用于本激励计划中在上市公司任职的激励对象。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上市公司母公司营业收入相
            解除限售期                 对应考核年度
                                                          对于 2019 年的增长率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1 年                    30%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2 年                    50%
注:上述指标均以上市公司经审计的母公司报表数据为准。

     预留部分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

     若上市公司母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在上市公司任职的激励对象
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
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航飞主要从事航空零部件的加工制造服务,对该航
空业务板块的考核,即子公司成都航飞层面业绩考核以成都航飞 2019 年净利润
为业绩基数,对每个考核年度相比业绩基数的净利润增长率进行考核。子公司成
都航飞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仅适用于本激励计划中在子公司成都航飞任职的激励
对象。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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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公司成都航飞净利润相对
            解除限售期                 对应考核年度
                                                            于 2019 年的增长率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1 年                    180%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2 年                    230%
注:上述指标均以成都航飞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预留部分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

     若子公司成都航飞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在成都航飞任职的激励对象
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
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4、满足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依据《考核办法》对每期激励对象的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进行综合考评。
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具体如下:

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评价结果       A          B            C           D           E
      可解除限售比例         100%        90%          80%         70%          0


     对于在上市公司任职的激励对象,其个人当期实际归属的数量=授予时个人
当期初始计划解除限售数量×上市公司层面的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根
据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确定)。

     对于在子公司成都航飞任职的激励对象,其个人当期实际归属的数量=授予
时个人当期初始计划解除限售数量×子公司层面的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
例(根据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确定)。

     激励对象当期因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
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包括上市公司母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子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和个人绩效考核。

     上市公司母公司层面以营业收入增长率作为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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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电线电缆业务的市场规模和成长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与核心团
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给市场树立良好企业
形象。

     子公司成都航飞层面以净利润增长率作为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反映公
司航空业务的经营情况和盈利能力,不仅有助于提升子公司的业绩表现,也有助
于增加子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子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作用。

     除上市公司和子公司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严密的绩效考核要求,
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
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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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发生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
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其中: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其中: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 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为调整
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其中: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送现金红利、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送现金红利或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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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其中: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其中: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为调整后的
授予价格。

     3、缩股




     其中: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不低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授予价格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数量和授予价格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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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及时公告。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计划
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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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
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
等信息,修正当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
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的服务计入管理
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
票未被解除限售,则由公司回购注销,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
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


二、实施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
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
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包含预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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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假设授予日为 8.10 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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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计摊销的总费用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3132.40                0.00            1566.20            1566.20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
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费用摊销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
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2、预留权益的会计处理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由于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在经常性损益中税前列支,因此本激励计划
的实施对有效期内公司各年度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
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给公司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的长期提
升带来积极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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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
合限制性股票授出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
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
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
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1、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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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售的权益继续有效,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以授予
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
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激励对象担任监事或其他因组织调动等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职务,则
已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进行解锁,由
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进行回购注销。

     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
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
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
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进行解锁,并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后注销。

     3、激励对象离职

     激励对象因下列原因离职的,则激励对象已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离
职后尚未解锁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后注销:

     (1)激励对象与公司的聘用合同到期,双方不再续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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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激励对象与公司的聘用合同未到期,因个人绩效未达到《考核管理办
法》规定的标准被辞退的;

     (3)激励对象与公司的聘用合同未到期,向公司提出辞职并经公司同意的;

     (4)激励对象与公司的聘用合同未到期,未经公司同意擅自离职的,或因
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
或声誉的行为被公司辞退的。

     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不合格、过失、违法违
纪等行为的,已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离职后尚未解锁部分的限制性股票,
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
息进行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

     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尚未解锁的标的股票仍可
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申请解锁,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2)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
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进行解锁,并由公司以授
予价格回购后注销。

     5、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退休的,其因本激励计划获授之限制性股票
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锁,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
条件。

     6、激励对象身故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公务而身故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将完
全按照生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对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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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2)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公务而身故时,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后注销。

     7、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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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及程序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外,
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
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做相应的
调整。


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其中: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其中: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 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为调整
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其中: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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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其中: 为调整前的每股回购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 为调整后的每股回购价格。

     2、配股




     其中: 为调整前的每股回购价格;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 为配股
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为调
整后的每股回购价格。

     3、缩股




     其中: 为调整前的每股回购价格;n 为缩股比例; 为调整后的每股回购
价格。

     4、派息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每股
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不低于 1。


三、回购调整的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
购价格及数量;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与数量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与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
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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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1、公司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

     2、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应按照《公
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回购注销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
券交易所确认后,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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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 附则
     一、本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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