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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通达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2-16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为保护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河南通
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文件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及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2、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
办法》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激励计划(草案)》在制定解除限售条件相关指标时,综合考虑河南
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母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成都航飞航空机械
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航飞”)的业务模式、历史业绩、经营环境、
行业状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指标设定合理、可测;内容符合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日、
解除限售条件、授予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的计划或安排。
    5、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母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成都航飞核
心管理层及核心骨干,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能进一步完善母公司和全资
子公司成都航飞激励约束机制,有效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创造性,有利于公司发
展战略和经营计划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设定指标
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为业绩指标为母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充分考虑了行业特点、市场
竞争情况、公司发展规划等。营业收入增长率是能够反映公司市场价值的成长性
指标,该业绩指标能够较为全面地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也是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计划中的常用业绩考核指标。
       子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成都航飞净利润增长率,该指标综合考虑了成都航飞
业务模式、历史业绩、经营环境、行业状况,以及成都航飞未来发展规划等相关
因素,指标设定合理、可测。子公司层面于每个考核年度设置年度业绩指标,在
达到一定业绩目标的前提下,子公司激励对象所属子公司整体获授限制性股票方
可按设定的比例解除限售。该考核指标能够带动子公司对业绩的敏感度,积极应
对公司提出的业绩条件。
       除公司层面及子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
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
据激励对象对应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
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所设定的考核指标具备良好的科学
性和合理性,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性,能够达到考核效果。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宏伟            王   超           刘余魏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