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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通达股份: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1-04  

                        证券代码:002560           证券简称:通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0-077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修改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未发生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 年 12 月 31 日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 年 12 月 31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12 月 3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12 月 3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3)会议召开地点: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4)股权登记日:2020 年 12 月 25 日;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马红菊女士;
    (6)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与征集投票
权相结合的方式。在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期间,无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
    (7)本次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101,744,679 股,占公司总股
数的 19.613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01,487,179 股,
占公司总股数的 19.563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57,500 股,
占公司总股数的 0.049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6 人,代表股份 346,6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66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
鸿成律师、黄辽希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各
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
    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数不纳入该议
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数,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4,315,78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0%;反
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350%;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65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3 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
    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数不纳入该议
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数,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4,315,78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0%;反
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350%;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65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3 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
    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数不纳入该议
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数,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4,315,78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0%;反
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350%;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65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鸿成律师、黄辽希律师见证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
人的资格和会议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