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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通达股份:公司章程修订案(2021年1月)2021-01-30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案(2021 年 1 月)

序号                修订前的内容                                 修订后的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
       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1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付相同价额。                                  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上市后,公司所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
 2     发行的股份,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中存管。                                      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史万             第十八条         公司由河南通达电
       福,马红菊、曲洪普、邵学良、马艳 缆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全体发起
       红、焦会芬、李发明。各发起人认购 人 以 河 南 通 达 电 缆 有 限 公 司 截 至
       的股份数、出资金额和持股比例如 2007 年 10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折
       下:                                          股认购取得公司股份,公司发起人为
                  认购股
        股东名               出资金额(万   持股比   史万福,马红菊、曲洪普、邵学良、
                 份数(万
          称                    元)          例
                   股)                              马艳红、焦会芬、李发明。各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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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万福   2237.44       2237.44        38%    认购的股份数、出资金额和持股比例
        马红菊   1884.16       1884.16        32%    如下:
                                                               认购股
        曲洪普    588.8         588.8         10%     股东名              出资金额(万   持股比
                                                               份数(万
                                                        称                   元)          例
        邵学良    588.8         588.8         10%               股)

        马艳红    353.28       353.28          6%     史万福   2237.44      2237.44        38%

        焦会芬    117.76       117.76          2%     马红菊   1884.16      1884.16        32%

        李发明    117.76       117.76          2%     曲洪普    588.8        588.8         10%
     合计    5888.00   5888.00   100%    邵学良    588.8    588.8      10%

                                         马艳红   353.28    353.28      6%

                                         焦会芬   117.76    117.76      2%

                                         李发明   117.76    117.76      2%

                                         合计     5888.00   5888.00   100%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股份:                              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4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
                                        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5   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                                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二)要约方式;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式。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 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会会议决议。

6   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给职工。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 10%,并应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 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
    不得转让。                            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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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 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本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人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进入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
    得对本款规定作任何修改。


        第三十条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
    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
    利,承担同种义务。                    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凭证建立和更新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种义务。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8   据。

           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
    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股东名册应当加盖公司公章并
    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应当将股东名册放置于公
    司办公地点,以便于公司股东随时查
    阅,在股东提出要求时,公司应当向
    股东提供加盖公章且标明日期的股
    东名册复印件。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                                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9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八)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
    议;                                    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明确 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
     地点。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 中的地点。
10
     场会议形式或其他通讯方式召开。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 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并将 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按网络投票系统服务机构的规定及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其他有关规定进行身份认证。股东通 的,视为出席。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席。
                                           时,由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系统服务
                                           提供机构验证出席股东的身份。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时在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 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
     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11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是否合法有效;                      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
     题出具的见证意见。                    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
     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 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

12   日前通知各股东。                      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
     会议召开当日。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
                                           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
13   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
                                           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
     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
     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 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
     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
     少 2 个工作日通知股东并说明原因。 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14   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
     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 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
     录记载以下内容:                      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
     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
     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 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级管理人员姓名;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15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
     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
     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
     名;                                   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
     记录的其他内容。                       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
     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
                                            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
                                            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
16   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
                                            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
     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
                                            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该人负责的合同。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
     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 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
     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 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
     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17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 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司董事总数的 1/2。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
18
     列职权:                               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大会报告工作;                     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等事项;                   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
案;                                  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项;                                  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
                                      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
                                      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
                                      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
                                       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
     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
     会批准。                          会批准。

         应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        应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
     交易事项如下:                    交易事项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
     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19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的,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受赠现金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受赠现金
     资产除外);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资产除外);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数据。                  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 10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 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应提 过 50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受赠现金资产 议(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除外);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 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受赠现金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受赠现金 资产除外);
资产除外);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
1000 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 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
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会审议(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净 利 润 的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净 利 润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 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应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应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受赠现金资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受赠现金资 产除外);
产除外);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六)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 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公司与关
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 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上的关联交易事项;但公司与关联人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
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 的关联交易事项;但公司与关联人发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
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东大会审议(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 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
外)。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 大会审议(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
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
                                   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
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
委托贷款、风险投资等);提供财务 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 委托贷款、风险投资等);提供财务
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
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 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 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
许可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
他交易。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 许可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他交易。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
                                   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
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
     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 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资产和主营业务收入视为以上所述 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 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以上所述交易
     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                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
                                         的营业收入。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
     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
     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的规定。已按照 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
     前述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 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的规定。已按照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前述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进行股票、期货、外汇交易
     等风险投资及对外担保,应由专业管        公司进行股票、期货、外汇交易
     理部门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 等风险投资及对外担保,应由专业管
     方案,并报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批 理部门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
     准后方可实施,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风 方案,并报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批
     险投资及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 准后方可实施,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风
     通过后报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险投资及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
     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当取 通过后报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得董事会全体成员 2/3(含 2/3)以 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当取
     上签署同意。                        得董事会全体成员 2/3(含 2/3)以
                                         上签署同意。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
                                         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
20   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
                                         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高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      副总经理由      第一百三十二条    副总经理由
     经理提名,董事会任命,副总经理主 总经理提名,董事会任命,副总经理
21
     要协助总经理管理公司各类事宜。副 主要协助总经理管理公司各类事宜。
     总经理任职期限及主要职责由其与 副总经理任职期限及主要职责由其
     公司签署合同约定。                 与公司签署合同约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
     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                             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
     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免的建议;                         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22   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                       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
     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证券
     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
                                      时报》或其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
     刊和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
                                      公司信息披露报刊为刊登公司公告
     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23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同时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
                                      露相关信息。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