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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通达股份: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2022-09-27  

                        证券代码:002560          证券简称:通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2-083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修改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未发生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2 年 9 月 26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 年 9 月 26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9 月 2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9 月 2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3)会议召开地点:董事会办公室;
    (4)股权登记日:2022 年 9 月 21 日(星期三);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马红菊女士;
    (6)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7 人,代表股份 104,340,679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9.766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103,901,9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683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8 人,代表股份 438,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3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20 人,代表股份 7,261,5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56%。
    因受近期疫情影响,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无法到会的股东、部分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方式参会,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鸿成律师、黄辽
希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此次通过
视频方式参会或列席会议的前述人员视为参加现场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各
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实施主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04,338,07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75%;反对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258,9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2%;反对 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04,153,07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202%;反对 18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7%;弃权 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073,9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165%;反对 18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394%;弃权 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鸿成律师、黄辽希律师见证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
资格和会议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