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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通达股份: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2023-01-13  

                        证券代码:002560          证券简称:通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3-002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 1 人,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99.11 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0.19%。
    2、本次解除限售事项仍需向有关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届时将另行公告相关
事宜,敬请投资者注意。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母公司”、“通达股份”)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2 日召开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
如下:
    一、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0 年 12 月 1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第四
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发表了
独立意见。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
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二)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
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
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三)2021 年 1 月 2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
符合相关规定。
    (四)2021年11月29日至2021年12月8日,公司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
与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有关异议。2021年12月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同意的核实意见。
    二、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为自预留权益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的 12 个月,
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50%。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上市日为 2022 年 1 月 13 日,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于 2023
年 1 月 12 日届满。
    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比例
                    自预留权益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预留权益第一个解除
                    日至预留权益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     50%
 限售期
                    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权益第二个解除 自预留权益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50%
 限售期             日至预留权益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比例
                     个交易日当日止

   (二)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解锁条件                                 成就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公 司未发生前述情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形,满足解锁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021 年母公司营业收
    (三)上市公司母公司及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入相对于 2019 年的增
    本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长率为 32.55%,2021
2021—2022 年二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年子公司成都航飞净
    一、各年度母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如下:                  利润相对于 2019 年的
                                                            增长率为 189.93%。因
     1、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以 2019 年 此,母公司和子公司
 上市公司母公司营业收入为业绩基数,2021 年母公司营业收入相 均达到了首次授予的
 对于 2019 年的增长率不低于 30%;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
     2、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限:以 2019 年 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
 上市公司母公司营业收入为业绩基数,2022 年母公司营业收入相 条件。
 对于 2019 年的增长率不低于 50%。
     二、各年度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如下:
     1、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以 2019 年
 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成都航飞航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成都航飞”、“子公司”)2019 年净利润为业绩基数,2021
 年成都航飞净利润相对于 2019 年的增长率不于 180%;
     2、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限:以 2019 年
 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成都航飞 2019 年净利润为业绩基数,2022 年
 成都航飞净利润相对于 2019 年的增长率不于 230%。
     (四)公司依据《考核办法》对每期激励对象的上一年度个
 人绩效进行综合考评。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
                                                             2021 年度,该名激励
 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具体如下:
                                                             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
                                                             达标,满足 100%解锁
   上一年度个人绩效
                        A      B         C     D      E
       评价结果                                              的条件。

   可解除限售比例     100%    90%       80%   70%     0

注:营业收入、净利润指标均指经审计的报表数据,子公司层面净利润指标不扣除股权激励
当期成本摊销。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 2021-2022 两个会计年度;预留
部分考核年度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绩效考核结果作
为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依据。上市公司母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
求以及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的预留部分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99.11 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19%,具体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 本次解除限售限 剩余未解除限
 姓名              职位             股票数量   制性股票数量 售限制性股票
                                    (万股)       (万股)     数量(万股)
 任健          子公司总经理          198.22        99.11         99.11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资格,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对该名激励对象的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 99.11 万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五、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 1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评分为 A,解除限售资
格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
定。
    母公司及子公司实际业绩完成情况满足《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
售条件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
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六、律师意见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
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相应程序,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
划(草案)》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已满足,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相关要求,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事宜履行相应
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解锁限制性股票的买卖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 项的法
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