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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通达股份: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公告2023-03-15  

                        证券代码:002560         证券简称:通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4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22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 204.75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39%。
    2、本次解除限售事项仍需向有关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届时将另行公告相关
事宜,敬请投资者注意。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母公司”、“通达股份”)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部
分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已经成就,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3 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0 年 12 月 1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第
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
了独立意见。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
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二)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
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
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三)2021 年 1 月 2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
符合相关规定。
    (四)2021 年 12 月 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
核实并出具了同意的核实意见。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
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
情况进行了说明。
    (五)2022 年 3 月 17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事项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
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资格,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影响公司持
续经营。
   (六)2022 年 4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七)2023 年 1 月 12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监事会对此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律师发表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八)2023 年 3 月 13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
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资格,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
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影响公
司持续经营。
    二、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部分条件成就
的情况说明
    (一)第二个限售期已经届满
    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 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的 24 个月,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50%。2021 年 2 月,公司完
成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共向 166 人授予股份
792.9 万股,该等股份于 2021 年 2 月 23 日上市。截至本公告日,首次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
    (二)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情况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解锁条件                                  成就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满足解锁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
选;                                                          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022 年母公司营业收
     (三)上市公司母公司及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入相对于 2019 年的增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长率为 57.57%,2022 年
 2021—2022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子公司成都航飞净利
     1、各年度母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如下:
                                                                润相对于 2019 年的增
     (1)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 2019 年上
                                                                长率为 171.91%。因此,
 市公司母公司营业收入为业绩基数,2021 年母公司营业收入相对
                                                                母公司达到了首次授
 于 2019 年的增长率不低于 30%;
                                                                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
     (2)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 2019 年上
                                                                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
 市公司母公司营业收入为业绩基数,2022 年母公司营业收入相对
                                                                考核条件。子公司成都
 于 2019 年的增长率不低于 50%。
                                                                航飞未完成首次授予
     2、各年度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如下:
                                                                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
     (1)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 2019 年上
                                                                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
 市公司的子公司成都航飞航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核目标,36 名激励对象
 “成都航飞”、“子公司”)2019 年净利润为业绩基数,2021 年
                                                                第二个解除限售的限
 成都航飞净利润相对于 2019 年的增长率不于 180%;
                                                                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
     (2)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 2019 年上
                                                                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
 市公司的子公司成都航飞 2019 年净利润为业绩基数,2022 年成都
                                                                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
 航飞净利润相对于 2019 年的增长率不于 230%。
                                                                购注销。


     (四)公司依据《考核办法》对每期激励对象的上一年度个人     2022 年度,母公司除 3

 绩效进行综合考评。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上一 名 原 激 励 对 象 因 离 职
 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具体如下:                           等情形已不符合有关
                                                                激励对象的规定外,其
   上一年度个人绩效
                         A         B     C       D       E
       评价结果                                                 余 122 名激励对象的绩

    可解除限售比例     100%       90%   80%     70%      0      效评价结果均达标,满
                                                                足 100%解锁的条件。


注:营业收入、净利润指标均指经审计的报表数据,子公司层面净利润指标不扣除股权激励
当期成本摊销。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母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
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子公司成都航飞未完成首次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36 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
售情况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22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 204.75 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39%,具体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 本次解除限售限 剩余未解除限
  姓名                  职位             股票数量   制性股票数量 售限制性股票
                                           (万股)       (万股)   数量(万股)
 曲洪普          董事、总经理               20             10              0
 张治中         董事、副总经理               5             2.5             0
 史永伟            副总经理                 10              5              0
 刘志坚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6              3              0
                 小计                       41            20.5             0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
                                           368.5         184.25            0
      术(业务)人员等(118 人)
                 合计                      409.5         204.75            0

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其买卖股份应遵守《证券法》《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激励
对象符合解除限售资格,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对 122 名激励对象的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共计 204.75 万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五、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可解除限售的 122 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
核评分均为 A,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六、律师意见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
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相应程序,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
划(草案)》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部
分满足,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相关要求,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事宜履行相应的
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解锁限制性股票的买卖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4、《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