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科技:关于收到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18-10-19
证券代码:002562 证券简称:兄弟科技 公告编号:2018-085
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告”)于近日收到浙江省嘉兴市中级
人民法院的(2018)浙04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8年6月13日,公司收到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侵权损害赔偿为由向浙江
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具体情况如下:
1、原告: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华化工”或“原告”)
法定代表人:朱贵法,董事长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中华村
2、被告: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志达,董事长
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周王庙镇联民村蔡家石桥3号
3、受理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4、诉讼请求:原告请求判决:①被告赔偿因其侵权行为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2亿
元人民币;②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5、原告起诉的主要理由:
①被告恶意经营造成原告巨大的生产经营损失;
②被告恶意暂停新建电厂项目,造成原告严重的生产经营损失。
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
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2018-044)、《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补充公告》(2018-045)。
二、民事判决情况
根据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4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嘉兴市
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化工的诉讼请求,缺乏证据支持,其所称的兄弟科技存在恶意经营
行为,也不符合常理,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
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华化工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41800元,由中华化工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4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0月19日